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201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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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2013年5月第一篇总则1第一章总则1第二篇产业结构政策5第二章重点产业支持政策5第三章低端产业退出政策22第三篇产业布局政策26第四章产业功能区发展政策26第四篇产业技术政策31第五章科技创新研发政策31第六章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政策33第七章技术合同登记支持政策34第五篇产业组织政策36第八章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6第九章产业国际化政策39第六篇产业相关政策43第十章高端人才发展政策43第十一章节能减排支持政策49第十二章突出贡献奖励政策53第七篇申报程序及附则55第十三章申报程序55第十四章附则56附件1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2013年本).56附件2昌平区产业
2、准入标准120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把昌平打造成为现代化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的战略目标,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充分发挥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对昌平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指导和促进产业调整与升级的作用,体现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差异化、阶梯化的支持原则,特制定本政策。第二条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由总则、产业结构政策、产业布局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相关政策、申报程序及附则组成。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驻昌高校、科研机构及其项目。第四条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及职责。为确保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在促进
3、区域发展过程中发挥最大效应,特成立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设在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负责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的制定、实施、补充和修订;2 .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组或责成相关委办局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的调研和评估;3 .负责对申请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支持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已完成项目开展考评;4 .负责对不当获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已拨付资金的收缴和处理;5 .负责昌平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与用途。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由
4、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资金规模每年不低于5亿元。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突出贡献奖励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1.突出贡献奖励资金突出贡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对昌平区财政收入有突出贡献的企业。6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包括:(1)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重点产业的发展;(2)低端产业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的补偿与奖励;(3)产业功能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产业功能区的发展;(4)科技创新研发资助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科技研发和创新项目;(5)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的产业
5、化;(6)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7)节能减排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8)高端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昌平区有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的奖励与支持;(9)产业国际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企业国际化发展项目。(二)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1 .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负责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类别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初审工作,并按程序报昌平区人民政府审批。2 .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需经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初审后报昌平区人民政府批准。3 .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类别及资金支持项目在执行
6、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报请昌平区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类别或资金支持项目:(1)资金使用效果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的设立失去意义。4 .对于列入年度昌平区重点工程的产业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资金。5 .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项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不得重复;同一企业一年内享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两项(含两项,国家及市级资金规定地方配套项目除外);企业获得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或扶持)资金总额不突破其上年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农业及尚未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新入驻企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不受此限制)。6 .昌
7、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自由申报,重点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享受同一类别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参照高级别支持及奖励标准执行。7 .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的初审、调研、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经昌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篇产业结构政策第六条产业结构政策旨在促进昌平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与升级。产业结构政策由重点产业支持政策和产业退出政策两部分组成。第二章重点产业支持政策第七条重点产业支持政策坚持“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包容”的区域发展方针,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扶持特色产业。第八条重
8、点产业支持政策资金由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出。第九条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一)支持范围。重点推进能源科技、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链延伸,培育壮大符合昌平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能源、智能电网、航空航天等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企业掌握核心技术进行新建和升级改造,加快培育一批标志性产业集群。(二)支持办法。1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重大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引进的重大项目或已在昌平区生产经营、且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新建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对
9、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100O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直接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具体方式如下:(1)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补助,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6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3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1)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昌平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注册
10、资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被引进企业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引进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采购昌平区内中小企业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或委托昌平区内中小企业加工零部件,采购金额在IOoO万元(含)以上或支付加工费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采购金额或加工费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当年新建标准厂房不低于5000平方米(含),总建设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含)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 .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创造名牌产品并形成较好效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
11、下:(1)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2)对连续两年上缴财政收入(不含个人所得税)在200万元以上或区级财政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并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3)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奖励可同时获得。第十条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一)支持范围。支持科技商务、现代物流等产业快速发展,吸引和培育总部经济企业落户,促进科技服务、高端商务、信息服务等企业集聚发展。(二)支持办法。1.支持科技商务产业发展。(1)支持科技商务产业重
12、点项目。对重点科技商务产业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对科技商务产业具有重大带动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以补助或贴息的形式给予支持。原则上,补助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给予贷款本金3%的贴息,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2)扶持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与境外机构签订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20万美元(含)以上,向昌平区商务部门上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并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服务外包企业,购、建、租房享受以下资金补助:新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
13、元/平方米一次性资金补助;新租用办公用房的,自起租之日起给予每年0.8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多补助三年。购、建、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一次性房屋内部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优先安排昌平区劳动力就业:对未享受国家及北京市人才培训资金支持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3000元/人的培训支持。已获得市级服务外包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上述补贴。(3)支持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建设。对为昌平区科技型企业成功登陆国内外资本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
14、的券商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4)支持软件企业通过相关国际、国内认证。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通过CMMl(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5级、4级、3级评估的软件企业以及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评估、IS0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S020000(IT服务管理)认证、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支持企业信息化项目。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15、其开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且显著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6)支持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对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等领域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7)支持总部企业和全球500强在昌发展。对具有跨国性或跨区域性决策、管理、研发、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其在昌平区外全资或控股下属公司、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可认定为总部企业。对总部企业以及全球500强在昌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以下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
16、政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20%给予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40%给予奖励。2 .促进科技金融产业发展。本政策所指金融机构,是指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昌平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注册地址在昌平区并在昌平区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经中国银监
17、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依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IOoO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依照市金融服务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
18、市、区两级各分担50%),其中: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O万元;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补助800万元。(2)对金融机构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给予支持。对实现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在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对新增龙头机构,实行“一企一策”。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用于自主经营的,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用于自主经营的,从起租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租金的50%、30%和20%给予补助。(3)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金融机构自成立之日起,上年上缴区级
19、财政收入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20%给予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o万元(含)以上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奖励。其他不符合条件但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经昌平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执行。(4)对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投资基金投资于在昌平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可以获得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两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的,奖励资金按其各自投资比例分配。(5)鼓励区内外金融机构总
20、部在昌平设立分支机构。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昌平区新注册,单独核算并在昌平区纳税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20%给予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O万元(含)以上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奖励。3 .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在昌平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法人企业,支持其近三年内已完成建设的以下现代物流体系项目:公共物流区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农产品及冷链物流、专业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中小
21、物流企业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及信息化提升。投资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单位上年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的80%(尚未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新入驻企业不受此限制)。第十一条积极扶持特色产业发展。(一)支持范围。支持都市型现代农业、旅游产业、会展产业以及文化创意等特色产业发展壮大。(二)支持办法。1 .对都市型现代农业的支持。(1)支持特色农业园区建设。对当年新建的现代农业园区、农业循环经济实验园区、农机化示范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国家和省市级示范区给予不超过IoO万元的支持,昌平
22、区特色园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2)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鼓励农业生产基地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对当年评定为“农业部农业标准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评定为“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评定为“昌平区农业标准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奖励。(3)支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对投资建设以本地一花三果产品为主要原料,且能带动本地产业发展的加工、储运、保鲜项目,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4)支持发展外向型农业。对通过国外认证或取得国外注册资格的
23、农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引进农业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注册资本1%。至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与大专院校、科研部门等开展合作,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o2 .对旅游产业的支持。(1)支持旅游产业推介及规划研究。对旅游宣传促销、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区域旅游合作、旅游公共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每年投入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每年的支持费用要经过审计决算。(2)支持旅游企事业单位发展。对旅游企业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创新提升旅游产品、更新改造、转型升级等方面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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