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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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23)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2日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汕头经济特区职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
2、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年度计算并取整公布:1 .连续参保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 .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不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 .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指从参保缴费当月至其医疗费用发生当
3、月的实际参保时间(不含补缴补收职工医保费时间),其中,参保人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视为连续参保;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参保人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不累计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中断参保补缴保险费期间的待遇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因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断参保(含因本地或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断参保)时间在3个月以内,并在中断当月起3个月以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补缴保险费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办理补缴手续的,补缴
4、保险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障范围1.职工医保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在职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含产前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办结退休手续人员,可按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5 .符合规定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二)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1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因急诊抢救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2 .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未按居民医保规定享受待
5、遇的,可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居民医保参保人同等待遇标准支付。(三)生育津贴标准及申领管理在职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计发标准及生育津贴的申领管理,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一)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70%;因急诊抢救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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