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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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淄建发(2023)7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创新招投标监管模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二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19)7号),结合我市试点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
2、“评定分离”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原则“评定分离”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分离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应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竞价+择优”等因素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二、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全部推行“评定分离”,其他
3、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可自愿选择是否采用“评定分离”。三、评标阶段(一)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活动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出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审过程中可排序),中标候选人可按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进行排位,评标报告应明确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当有效投标人为3-8名时,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9-16名时,推荐2-5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17名及以上时,推荐2-7名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及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二)评标报告审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
4、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o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
5、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异议或投诉导致有效投标人少于3名时,应当重新招标;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2名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原评审基础上递补推荐中标候选人;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不少于2名的,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递补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于再次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及招标文件规定公
6、示的其他内容。四、定标阶段招标文件应明确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及成员数量、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定标方法、定标时间、地点及公告方式等内容。(一)定标前准备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中标候选人企业经营状况、投标的项目班子成员、技术管理及协调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二)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组成,招标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聘请相关专家(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且应出具聘书)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聘请
7、专家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主任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授权本单位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且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担任。招标人应对聘请的专家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在定标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考察人员不得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时间、地点招标人原则上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招标人定标前组织实地考察的,原则上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在具备全流程声像记录
8、条件的场所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招标人需要延期定标的,须经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通过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四)定标过程的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应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监督小组的工作内容包括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规定,定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既定的定标因素、定标方法进行定标,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定标过程是否出现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是否得当等。(五)定标因素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定标因素及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可以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考察报告,还可以参考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
9、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方案要素等,招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其他定标因素。1 .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在考虑价格因素时,应坚持投标报价、履约能力、服务质量与招标项目要求相匹配的原则。2 .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3 .企业信誉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获得的各种荣誉及不良信用信息、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4 .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5 .方案要素,如企业对本项目建设环境的适应性、人员组织调配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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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 住房 城乡 建设局 关于 全市 房屋建筑 市政工程 招标 投标 领域 推行 评定 分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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