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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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第三条(职责与分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受市绿化市
2、容局委托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具体开展项目信息报送、承发包管理、合同信息报送、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本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和部门,统称为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四条(项目信息报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后,办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信息报送手续,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五条(承发包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勘察、设计
3、、施工、监理等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不属上述范围且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可选择直接发包。园林绿化工程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绿化主体工程不得进行分包。第六条(合同信息报送)园林绿化工程应按规定办理合同信息报送。施工合同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后需办理相应合同信息报送。施工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万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可直接办理合同信息报送。第七条(开工备案)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4、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完成项目信息报送、承发包、合同信息报送等相关手续且建设资金到位后,按规定要求申请开工备案,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可参照执行。其中,含有建筑工程的应按规定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属绿地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应当报送开工信息。第八条(竣工验收)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处理,达到竣工标准。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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