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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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扩大就业与提升质量并重、创业带动与促进就业并举,以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3项)(一)加大企业稳岗扩岗政策支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就业优先政策,优化我市产业布局
2、,完善“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进一步推动财政、货币、投资、消费、产业等政策支持就业,持续促进消费、增加有效投资拉动就业。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继续保持信贷服务增量扩面态势,推进中小微信贷“两提两降”,逐步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增强企业稳岗扩岗能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政府。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重复列出(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按0.5%
3、的费率缴费,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4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含)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保金。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三)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社
4、会保障政策措施。在我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职业伤害商业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住建局、各行业主管部门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IO项)(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针对创业群体开展创业零成本帮扶,打造以提供场所使用、主体设立、综合赋能为主要内容的“零创空间”。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常态化排查和清理不合理准
5、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深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便利化改革,依规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鼓励和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企业信用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五)实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以上部
6、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六)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正常满6个月的,给予其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给予其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
7、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七)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其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万元;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其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O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八)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初次创业并正常经营满1年的,按年租金的50%且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5
8、年以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优先安排,并给予第一年减免50%、第二年减免30%租金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第(六)条至第(九)条创业补贴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九)实行创业导师服务补贴。定期开展市级创业导师选聘,对被人力社保部门聘为“嘉兴市创业导师”并进入创业导师库,按规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按其指导创业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创业导师服务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
9、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十)实行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对优秀创业项目,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进入市级创业项目库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开发单位每项5000元的补贴,创业项目被3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成功创业1年以上的,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5000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十一)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创业孵化补贴,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经营满1年)给予主办方5000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鼓励各地争创国家级、省级
10、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社会力量创办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的公共培训(实训I)基地,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十二)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十三)营造浓厚创业创新氛围。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营
11、造良好氛围。对市级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等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大力培育创业典型,被评为“嘉兴市创业典型”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6项)(十四)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毕业学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
12、家庭、脱贫户,以及孤儿、持证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十五)“回嘉留嘉”求职补贴。嘉兴户籍毕业5年以内或嘉兴高校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进入嘉兴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回嘉留嘉”求职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十六)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指纳入市场监管部门中小微企业数据库或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下同)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3
13、000元的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十七)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单位吸纳、灵活就业)。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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