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村级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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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部县村级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含社区,下同)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建设项目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和基层组织建设,严控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村级建设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到村一级以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自筹资金、社会组织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的资金等)支持的建设项目。第三条项目坚持“严
2、禁负债”“提级管理”“专款专用”“公示公开”的原则。(一)坚持“严禁负债”原则,加强项目申报、审查、审批、预算、发包、验收、审计等环节管理,无资金文件或无资金来源依据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严禁新增村级债务。(二)坚持“提级管理”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各乡镇(街道)成立“村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双组长,分管负责人、纪委书记任副组长,财政所长和各驻村干部为成员,负责协调辖区内项目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具体
3、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审查审核、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三)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定期对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四)坚持“公示公开”原则,在村务公示栏对村级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变更等全过程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第四条项目领导小组应对本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查与审批第五条项目申报。由村级两委根据本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现实需要和资金到位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提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建设工期、依法确定承建方的方式等
4、内容),填写“南部县村级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1)向项目办提出项目实施申请。第六条项目审查。项目办在收到村级两委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复核并提请项目领导小组审查。项目领导小组经实地考察后要对申报的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村级经济发展和民生事业的需要、选址是否安全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资金是否落实等。第七条项目审批。全部或部分由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领导小组将审查合格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非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自行审批实施。第三章项目预算与发包第八条项目预算价编制,应参考南充市工程招标信息价,不得随意篡改项目工程量单价
5、,投资额30万元(不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100万(不含)以下的财政补助类项目由乡镇(街道)作为项目主体。30万元(不含)以上的建设项目、100万(含)以上的财政补助类项目还应提交财政评审文件,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预算编制由项目领导小组审核。第九条项目参建单位选择,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原则。(一)投资额400万元(含)以上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参建单位。(一)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参建单位;3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确定参建单位。(三)投资额30万元
6、(含)以下的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等技术要求简单的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开展建设。对等级公路、规模性供水、仓储保鲜、清洁能源、通讯网络、污水垃圾处理等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设施项目,由村级两委干部、村纪检员、群众代表等(11人以上的单数)召开会议,项目办派员指导监督,采取竞争性选择、“一事一议”等形式,按多数人意见集体择优确定符合资质的主体承接,村级两委做好全过程会议记录,留存影像资料。项目领导小组对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第十条工程合同(含补充协议)必须按照发包文件、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承包人的承诺订立,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才
7、能签订,并报项目办备案。项目合同约定价不得超预算价和财评价格。第十一条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资金结算方式、分期支付比例和质保金缴存比例,并写入“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办理资金支付”“不得以材料款发票抵扣应税工程款发票”“工程结算款项待竣工决(结)算或决(结)算审计后清算”等有关条款。第四章项目变更第十二条项目应严格按预算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先批后变”原则。第十三条全部或部分由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变更前,项目村和实施单位应向项目办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由、变更内容、变更资金等),项目办牵头组织乡镇(街道)、村、部分群众代表、行业人员等进行审查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8、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非财政资金投入项目变更方案由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审批。变更后的项目总资金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o超过10%的,该项目应重新按程序报批。第五章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与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承建方对项目的实施负主体责任。应落实专业或有经验的人员负责,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数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村级两委负责项目筹建、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材料验收等,项目领导小组、村纪检员、村民代表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乡镇(街道)纪(工)委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并留存检查记录。第十六条承建方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村级两委组织项目承建方、村级两委成员、村纪检员、村民代表(不少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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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部县 建设项目 实施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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