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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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国家颁布的计划生育最新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经公司工会和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为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不因公司法人和工会主席的更换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与执行。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以本合同为准则,协商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最低标准和要求。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条公司
2、在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或者岗位竞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和排斥女职工,不得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作出“以男性为主”等歧视女职工的规定。第五条公司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终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自愿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第六条公司应重视对女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对女领导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并落实相应待遇,充分发挥女职工的自身优势和聪明才智。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比例应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10%以上;其他各类代表大会和先进评选中女职工应占相应比例。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
3、益的保护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女职工委员会要向女职工普及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第八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矿山井下、深基坑作业,脚手架组装和拆除作业;(二)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四)其他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第九条公司给女职工每月随工资发放或单独
4、发放不低于120元的卫生费。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健康档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将“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纳入检查范围,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所需费用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笫十条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对从事国家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低-2-温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高空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可予以调休。(二)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可给予1至2天的调休假。第十一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女职工在孕期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
5、岗位,禁忌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冷水、低温作业及国家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以上高温、噪声、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禁忌在密封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禁忌从事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和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三)对怀孕3个月以内(含3个月)和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二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按照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执行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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