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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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密云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五号令)北京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一(2010)1055号)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2号)等文件,结合密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级储备粮权属于密云区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私自动用。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
2、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第四条区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五条区级储备粮从性质上分为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从品种上分为原粮和成品粮,从粮权上分为买断粮权和不买断粮权。原则上临时储备粮是成品粮,粮权是不买断的。第二章规模和职责分工第六条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
3、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我区人口状况,适时向政府提出调整成品粮储备规模建议。临时储备规模参考市级部门下达的指标,结合我区实际确定。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拨付等工作。第七条区财政局按照区储备粮总体规模,及时核定并足额安排本区粮食风险基金预算,会同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和机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和补助方式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密云区支行应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清算工作
4、。第九条承储单位对承储的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区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二)对区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区商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区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三)确保承储的区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四)执行区商务部门的出入库要求;(五)建立健全区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六)承储单位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第三章承储单位选定第十条区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质的
5、企业,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在本区域内有独立库房,库房符合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要求,能够按照承储合同履行责任,服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区储备成品粮可由承储原粮单位或由具有成品粮储存轮换能力的加工、经销、大型批发等企业进行承储。第十一条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由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具体办法,统一公开选定,通过考察、比对选定后报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确定作为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负责储备粮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承储单位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对承储单位未按要求实施区级储备粮承储、轮换、动用等任务的,区商务局(区
6、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有权解除承储合同,并依规追责。第四章储备粮动用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储备粮:(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储备粮。(三)其他需要动用区储备粮的情形。第十四条动用区储备粮,由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储备粮。第十五条紧急动用区级储备粮时,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程序补办报批手续,区财政局及时安排资金,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安排补库,达到标准库存。第五章区级储备粮储存
7、第十六条区级储备粮采购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储备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第十七条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区级储备粮质量具有监督责任,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区储备原粮、成品粮质量进行抽查,每年抽样检测比例不低于储存总量的30%(按货位)。(依据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2022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京粮函(2022)42
8、号)第十八条区级储备粮食的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即账实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第十九条区级储备粮食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严禁虚报、瞒报政府储备质量、品种。按要求严格执行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第六章区级储备粮轮换第二十条为确保区级储备粮食质量,须按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轮换,接近或达到粮食品质控制指标必须及时进行轮换推陈出新。区储备原粮的轮换,应当按照入库的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其中原粮小麦3-5年;稻谷、玉米2-3年;区级储备成品粮执行动态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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