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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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
2、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昌乐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第四条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第五条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第六条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第七条烟草专
3、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申请轮候排序。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第九条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第十条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
4、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第十一条城镇(城镇、农村)零售点间距可以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适时公布。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间距为啥删)(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第十三条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5、事行为能力人;(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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