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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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违法建筑不得用作经营性场所。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限额以上(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安全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乡镇或镇街进行监管。第三条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
2、基础结构,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二)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三)在房屋楼面结构层、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上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四)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五)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房屋共有部分;(八)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四条压实房屋所有权人和经营者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原则,自建房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把好防范安全隐患的第一道关口,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合理使用房屋,督促经营者生
3、产经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经营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自建房使用人要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急措施等,按规定合理控制经营场所容纳人数,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自查,保障消防、环保等设施有效使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自建房所有人,配合自建房所有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安全状
4、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压实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强对市场主体的齐抓共管。商务部门负责批发零售、商务办公等业态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饭店、农贸市场、药品等业态的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等业态的监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民宿宾馆、娱乐休闲、影院、网吧、艺术培训、密室逃脱、剧本杀、体育健身、竞技等业态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民宿宾馆、出租居住等业态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等业态的监管;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幼儿园等业态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业态的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等业态的监管;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宗教场所等业态的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应明确用作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单位面积最大容留人数;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加强对本行业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控制经营场所的容纳人数,没有行业规定的应结合行业特性,参照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人数限定参考标准,督促经营者及房屋所有权人控制容纳人数,防止人员过度聚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的属地管理,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台账,建设数据共享平台,及时将信息告知许可登记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经营性自建房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房屋安全隐患
6、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经营性自建房组织开展常态化核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业态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六条自建房有以下安全风险情形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一)房屋安全未经法定程序确定的;(二)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或D级的;(三)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而改造成“格子房”的;(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六)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七)被征收房屋;(八)经相关部门查处,未出结论或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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