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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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都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
2、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在花都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利用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第五条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着力推动再生资源交易平台发展;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
3、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龙头企业推行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探索“两网”协同发展的新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协调发展,在收集、回收、转运分拣、处理等重点环节加强对接。探索逆向物流建设的新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上游生产商、销售商合作,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利用现有物流体系,试点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品种逆向物流体系建设。第六条鼓励应用分拣加工新技术。鼓励研发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设备,提供再生资源分拣加工整体解决方案,提高分拣加工的科学化、精细
4、化水平。第二章网点设置管理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选址适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应具备一定的经营场地,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卫生设施和作业设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第十条下列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批注W:广州市经济贸易委
5、员公关于卬发广州市再生 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穗经贸函(2007) 309 号)二、3I(一)铁路沿线、机场、港口、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距离500米内;批注2J: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公关于卬发广州市再生 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穗经贸函(2007) 309 号)二、4I(二)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走廊;I(三)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已经在上述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应当逐步迁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区
6、域和地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营业执照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是否包含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整理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单,推送至区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营业范围涉及废旧金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该类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单推送至公安机关。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7、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原件、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本企业设在社区的回收站点、从事社区回收的工作人员和用于社区回收的运输工具进行统一标识。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并且按环境
8、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第十六条鼓励回收站点与再生资源分拣交易中心直接对接,支持再生资源经营者将回收物直接交售给分拣交易中心或由分拣交易中心当日清收,不在回收站点储存。对于分拣出来的不可回收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严禁将分拣出来的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及处置。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二)在回收、中转、分选、加工处理过程中,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三)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并定期消毒,严格控制噪声、粉尘、异味等污染,不影响周
9、边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十八条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金属专用器材,应当携带收购合同或者出售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载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金属专用器材的交通工具进行查验。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它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守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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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都区 再生资源 回收 利用 行业管理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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