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投标中的异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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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招投标中的异议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当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言,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异议制度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而对招标人而言,正确处理异议,可以有效避免因异议导致的行政投诉、招标时间延长、成本增加、项目推进受阻、声誉受损等情况。异议制度的设立,不但有利于规范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笔者拟从异议提出主体、异议程序、异议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与相关概念的对比等方面入手,深入剖析该项制度,以便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能灵活运用此项制度。一、异议制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2、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
3、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第三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
5、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异议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提出异议的主体L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资格性条件,对参与投标有兴趣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2.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投标人的认定有三个要件:首先,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人获得了招标信息,购买了招标文件
6、,编制投标文件,准备参加投标活动的潜在投标人;其次,参加投标竞争的行列,即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实际参与投标竞争,作为投标人进入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之中;最后,要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3.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三类: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致使其不能参加投标时,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二是在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
7、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和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阶段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是不同的: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开标阶段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仅为投标人;对于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二)受理异议的主体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
8、构进行招标。然而在实践中,招标人本身并不具有相应的能力,常常会将招标事宜全权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很多情况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均是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开标活动也是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的。那么当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异议时,受理主体应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呢?笔者认为,首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异议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其次,根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招标代理机构是被代理人,根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行为结果的原理,招标代理机构所进行的招标活动均应由招标人承担结果。因此,受理异议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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