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陕西省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陕西省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若干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提升省内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和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和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陕西省内的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管网运营企业”),接受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的企业,以及与陕西省内天然气管网设施存在物理连接的产、运、储、销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
2、责指导协调全省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指挥省内天然气应急保供;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天然气相关管理和应急保供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省内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依法依规运营管理其拥有的或受托管理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提供运输、存储等服务,按照相关政府部门指挥开展天然气应急保供。第二章运输服务第四条管网运营企业根据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情况,公平、公正、公开为托运商提供服务,满足托运商运输天然气需求。第五条托运商提出服务申请,由管网运营企业按照容量服务分配规则受理。管网运营企业对不符合服务条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违约等行为的托运商服务申请不予受理;
3、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服务。审核结果应当告知托运商。第六条管网运营企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托运商长期容量服务申请,根据天然气管网设施容量情况,与通过容量服务申请的托运商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在现有容量服务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托运商应向管网运营企业提交新的容量服务申请,如未按时提交新的容量服务申请,将被视为主动放弃现有容量服务。第七条托运商有短期容量服务或临时容量服务需求的,应向管网运营企业提交容量服务申请。管网运营企业根据天然气管网设施容量剩余情况,按照先到先得、申请服务时长优先等原则决定容量分配,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结果。第八条对需承担国家或全省民生保供、重大应急保障、重点项目保供的天
4、然气资源,管网运营企业应当简化申请、受理流程,优先提供服务。第九条托运商提交的月度及以上容量服务需求计划,与合同签订容量偏差值在3%以内为正常波动,管网运营企业按照托运商提交的容量服务需求计划分配容量。当托运商提交的月度及以上容量服务需求计划小于合同签订容量时且差值大于3%时,管网运营企业按照托运商提交的容量服务需求计划分配容量,其剩余容量服务视为托运商主动放弃,放弃的容量服务由管网运营企业重新分配。当托运商提交的月度及以上容量服务需求计划大于合同签订容量且差值大于3%时,管网运营企业先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容量服务后,根据剩余容量服务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超出合同约定的容量服务。第十条当托运商年度实际使
5、用容量小于合同预定容量的90%时,管网运营企业按照合同预定容量的90%结算费用,因管网运营企业原因造成的除外;当托运商年度实际使用容量大于或等于合同预定容量的90%时,管网运营企业根据托运商实际使用容量结算费用。托运商合同不满一年的,实际使用容量结算周期按合同周期确定。第十一条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网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第十二条管网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公开和报送相关信息。第三章运行调度第十三条管网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其拥有或受托管理的天然气管网设施生产运行,实行统一调度指挥、远程监控操作、维检修作业。第十四条
6、管网运营企业应当根据与托运商签署的服务合同,制定输气计划。托运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上下载点的年度、月度输气计划以及日指定计划。管网运营企业、托运商、供气方及用户任何一方无法执行输气计划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各方。管网运营企业可结合服务合同约定和管网运行情况,与托运商协商一致后调整输气计划。第十五条管网运营企业应当组织托运商制定日指定计划。管网运营企业对托运商提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日指定计划,应当接受并执行。托运商日指定与月计划存在偏差、托运商变更日指定计划,须经管网运营企业同意。若托运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日指定计划,或提交的日指定计划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被管网运营企业接受,管网运营企业
7、有权调整托运商的日指定计划。托运商、用户、管网运营企业等相关方应当按照日指定量严格控制实际的上下载气量。对托运商不按日指定量上下载天然气的,管网运营企业可采取措施予以限制。第十六条托运商应当保障管网设施进出气量平衡。托运商当日进、出管网设施气量差值不应超过当日进气量的3%,累计进、出管网设施气量差值不应超过该累计期内日均进气量的8%;重大节假日期间,托运商当日进、出管网设施气量差值不应超过当日进气量的4%,累计进、出管网设施气量差值不应超过该累计期内日均进气量的10%。因管网运营企业原因造成的,不应当计入托运商进、出管网设施气量差值。当超过上述限值时,托运商应当自主平衡,或使用管网运营企业提供
8、的不平衡服务。若托运商不能自主平衡,管网运营企业可采取物理平衡措施,使不平衡气量恢复至限值以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托运商承担。第十七条管网运营企业可在确保管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为托运商提供不平衡气量借(存)气服务,具体实施由管网运营企业根据管网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使用不平衡气量借气方须在7日内向管网运营企业补还全部借气,逾期未还的,管网运营企业可扣减使用方相应数量的下载气量。对无法通过扣减还气的,管网运营企业可通过交易中心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代购气量,费用由使用方全额支付。推动建立第三方气量平衡辅助服务市场。使用不平衡气量存气方须在7日内提取全部存气,逾期未提的,管网运营企业可扣减使用方相应数量的
9、上载气量。对无法扣减上载气量的,管网运营企业可通过代储或在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拍卖方式代销气量,与使用方据实核算,费用由使用方全额支付。第十八条管网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区域天然气供需状况和发展规划,公平、公正的为托运商提供管道上下载服务。第十九条管网运营企业须控制天然气管网管存处在合理区间,管网管存不应当低于管存控制低限且不应当高于管存控制高限。第二十条管网运营企业承担保障天然气管网设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管道保护,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管网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当发生对天然气管网运行安全和供气安全产生威胁的突发情况时,托运商应配合管网运营企业采取措施,保障天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陕西省 天然气 管网 设施 运行 调度 应急 管理办法 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7311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