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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校内刊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刊物的管理,强化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刊物是指:校内各中层单位、各学生团学组织(含社团)主办的,只在校内编辑印发,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或学术性的简报类信息资料)。第三条校内刊物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学校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传递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丰富师生的文化生活,提高师生的文化品位。第四条校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刊物的主管部门
2、,负责备案、审查各中层单位主办刊物;审核、登记、批准学生团学组织主办刊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核发校内准印刊号,指导刊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第五条校内刊物实行审批登记制度1.各中层单位主办刊物,要严格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并在取得准印证后三天内,向校党委宣传部备案;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的资料编印活动。2 .校级学生团学组织(含社团)主办的刊物,根据归口管理,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其中,研究生组织主办的刊物,由研究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本科生组织
3、主办的刊物,由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学生社团主办刊物,由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院级团学组织或班级编印刊物由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由两个以上学生团学组织合办的刊物,排序第一的团学组织为第一责任单位,由其牵头报学生工作部(处)肺究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3 .负责审核的各中层单位对所分管范围内的校内刊物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第二章申办与变更第六条学生团学组织(含社团)创办校内刊物,主办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要标明刊名、刊期、开本、刊物宗旨、发行范围、主编等主要事项,按照第五条程序处理
4、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需填报XXXX大学校内刊物出版申请表,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编号、备案后,方可出版。第七条已经批准登记的学生团学组织(含社团)创办的校内刊物改变名称或变更主办单位,或本办法实施前编印的刊物,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重新报批登记。如果停刊,须由主办单位持所属中层单位党组织的证明,向校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章编印与发行第八条校内刊物的发行1 .所有内部刊物的发行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校内;2 .不得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与校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出版发行;3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制作并发行;4 .未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张贴所出版的刊物。第九条校内刊物不得刊载下列
5、内容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5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6 .宣扬淫秽、迷信、邪教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8 .危害学校利益、有损学校声誉的;9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条学校成立校内刊物审查委员会,由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
6、国际处、校团委、学报编辑部为成员单位。校内刊物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兼任。第十一条各中层单位主办刊物,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要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刊物还须标明期号。要在印刷完成后一周内向校党委宣传部送交样本2份,并在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第十二条各学生团学组织(含社团)主办的校内刊物,在正式付印之前,必须打印一份纸质清样,经所属中层单位党组织(社团由校团委负责)负责人审核、签
7、字并盖章后,报送学校校内刊物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印刷。必须在封面左上角标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封面要刊载主办单位、出版日期、出版期号、主编姓名、登记编号等,并在付印后一周内向校党委宣传部送交样本。第十三条校内刊物的年检1.各中层单位主办刊物的年检,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执行。2.各学生团学组织(含社团)主办的刊物,必须于每年的12月15日至31日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校内报刊年检。年检时应当出示连续出版的样刊三期(电子刊物提交纸质打印版本)、刊物年度工作总结。年检合格的,准予下一年度继续出版;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合格的,责令停刊。第四章追责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校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办单位应当定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出版刊物;违反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1 .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刊物的;2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发行规范的;3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禁止内容的;4 .刊载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5 .违反本办法其他内容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校内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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