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分析及解决方案.docx
《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分析及解决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分析及解决方案.docx(5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分析及解决方案税收筹划【风险点1企业未按规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现时间【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销售商品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准不同,企业在计算时应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如果已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则存在当期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的规定:(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L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2、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预计风险】企业销售商品已经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的,导致少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罚款,会产生补缴税款等一系列税务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在确认销售额时应重点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根据税法规定,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其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若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
3、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及时入账【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也会产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例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存在不按合同约定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预计风险】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是确认特
4、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日期。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对外经营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若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对取得的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3】应收账款未及时计入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此类风险是一般企业最常见风险之一。很多情况下,企业收入往来不是即收即付的,收入可能会挂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上。例如,企业采取分期销售方式时就会产生这种情况。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会有少计收入,少缴税款嫌疑,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5、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预计风险】企业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此类情况一向是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一,一旦被税务局查获,不但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还会进入征信名单,对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解决方法】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当期收入及时完整入账,若存在上述问题,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平时要经常对会计账簿进行自查,
6、尤其是应收预收等往来账户,杜绝此种不良情况的发生。 【风险点4】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处理,除另有规定外,应该按税法规定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预计风险】税务局在稽查企业收入时,超账期应付款项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是稽查重点,也存在虚列成本风险,会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附加税、滞纳金及罚款等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自查有无超账期应付款项,重点关注账龄三年以上的应付款,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及时进行债务重组或采取债权债务抵销的方法进行冲销处理,或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5】未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
8、得未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预计风险】企业境外所得未并入境内所得
9、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偷逃税款的风险。【解决方法】根据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点6企业未能正确核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进行日常生产经营主要都是在国内,所得自然也是来源于国内,但是有些特殊情况可能会较难界定,例如转让
10、其拥有的境外动产,虽然使用者在境外,但是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为国内,这笔财产转让所得也是来源于境内。企业可能界定不清,从而少计收入,少缴税款。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11、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预计风险】企业企图通过少计收入来少缴税款的方式在税法上是绝对不允许的;企图模糊境内、境外所得界限也是不行的。少计收入一旦被税务局查获,不但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还会进入征信名单,对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解决方法】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正确区分销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类型,对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企业要严格据实记账,并且正确预提所得税,不得少记。平时企业要经常进行自查,杜绝
12、这种情况的发生。 【风险点7】收回已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未确认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存在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应收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未按税法规定在收回时确认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13、(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预计风险】企业存在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应收款项,通常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
14、未按税法规定在收回时确认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8】对后续收回的已扣除部分资产损失未计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已经确认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此时增加收入,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预计风险】收回损失,应计
15、收入而未计收入,税务机关会要求调整,追缴税款。【解决方法】企业需查核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的项目,对于收回的资产损失,需在相应纳税年度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风险点9】非货币性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对于取得财产,无论是否为货币形式,未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计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会要求改正,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
16、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计风险】未计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会要求改正,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解决方法】查核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是否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10】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时点错误【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错误会减少企业当期的收入,收入未入账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17、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预计风险】收入确认时点的错误使当期的应税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会要求重新进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解决方法】企业可以咨询税务代理机构,在纳税申报时保证各事项正确完整,避免出现错误。 【风险点11】取得产品分成收入未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及时入账【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取得收入可能并非是货币收入,也有可能是
18、采取产品分成形式。对于产品分成收入,可能存在未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预计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采取收入分成方式取得的所得未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确认收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少计收入,少缴税款,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当自行检查自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情形,判断销售产品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经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
19、时确认,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在分得产品的日期及时确认产品分成收入。 【风险点12】跨年度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相关折旧和摊销已经计入成本费用,但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
20、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预计风险】企业出租资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会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处罚金的风险。【解决方
21、法】核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如果存在出租资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的情况,请及时确认收入,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13】租金收入未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会提供租赁服务。例如经营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等,对于没有收到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或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
22、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预计风险】合同约定租金付款日的,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
23、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对外经营取得租金收入,若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对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4】股权转让所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未入账【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在将股权转让时应该将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全部计入收入。如果以非货币形式的股权转让收入未入账则会产生少计收入,使应纳税所得额变小,产生少缴所得税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 风险 分析 解决方案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7323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