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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细化认定标准,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实施,提高抢险救灾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2019)X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科学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及管理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认定、审批、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
2、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别:(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火灾等的抢险修复工程;(二)防汛、排涝、滑坡、河岸崩塌等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临时加固处置、抗旱临时抽水、调水、提水、连通工程;(三)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五)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燃气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七)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区政府决定的其它抢
3、险救灾工程。第五条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修复的工程,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或实施年度管理的工程,受损较轻、不会立即带来灾害损失或进一步扩大灾害损失的建设或修复工程,不得列入抢险救灾工程。第三章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第六条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遵循以下规定:(一)市级直管行业、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者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工程,提请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二)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认定。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或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认定。第七条抢险救灾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因
4、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第八条负责认定抢险救灾工程的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本行业实际情况,牵头建立抢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一)抢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建,聘请本行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评审专家,负责开展抢险救灾工程的论证、评估工作。项目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有资
5、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二)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政府协助常务副区长负责应急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林业)、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审专家参加,负责抢险救灾工程的组织认定、协调解决抢险救灾工程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抢险救灾工程的属性、建设单位、资金来源、投资估算金额、紧急程度等内容由联席会议负责议定。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开展抢险工程建设的依据。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按照
6、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根据以下程序对其是否属于抢险救灾工程组织认定:(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召开紧急联席会议负责认定。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提供技术指导和开展评估。(二)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建设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由联席会议负责认定。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
7、成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第十条经联席会议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联席会议纪要、专家认定材料及说明、抢险救灾工程备案申报表等材料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抢险救灾工程的审批第十一条加强对辖区内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审批程序。经联席会议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分别按以下程序报批:(一)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批;(二)投资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常务副区长审批;(三)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长审批。第十二条加强资金保障和预决算管理。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有明确责任方的,由已明确的责任方承担。使用政府投资资金
8、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预算评审。凡属于抢险救灾工程,均由区财政局进行评审。决算评审。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由区财政局进行评审,50万元以上(含本数)由区审计局进行评审。第十三条审批需完善以下资料:现场勘查图片资料、专家评审委员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现场勘察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书、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纪要、工程实施方案(含项目业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施工单位及资质等)。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及
9、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在工程开工后90天内完善相关手续。第五章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第十五条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一)区水利局:防汛、排涝、滑坡、河岸崩塌等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临时加固处置,抗早临时抽水、调水、提水、连通工程和水土保持抢险修复工程。(二)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对涉及到生态环境污染的应急事件进行环境应急抢险。(三)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和森林火灾的抢险修复工程。(四)区交通运输局: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
10、。(五)区城管局:市政、环卫、燃气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六)区住建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实施的抢险修复工程。(七)区应急管理局: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八)其它类型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指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自主公开遴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实施。第十七条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
11、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施工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第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计价方式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日工计量计价进行工程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省、市、区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内容、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第十九条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财政承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及管理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政府投资的抢险救灾工程实行项目审价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确定项目审价单位。政府投资的抢险救灾工程,
1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审价部门出具结算审价报告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区财政局预算评审金额的70%。结算审定价格超过投资预算金额的,超过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第二十条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决算申请,并提交完整的决算资料,项目主管部门10天内审核决算资料后报决算评审。第二十一条决算资料应包括联席会议纪要或其它确认为应急抢险工程的依据;工程合同(协议);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决算书;现场图片(抢险前、抢险中、抢险后);项目主管部门、业主、施工单位签字认定的现场签证等要件。第七章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13、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区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工程资金管理工作。区审计局负责抢险救灾工程审计工作。第二十三条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参建方为抢险救灾工程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做好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第二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认定抢险救灾工程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发生较大以上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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