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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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全面加强首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市消防办法、XX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本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XX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其中,政府主要负责人为
2、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本市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坚持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
3、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火灾风险、主动排查整改火灾隐患、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结合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生产工艺等安全状况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致灾因素,可采取火灾风险评估等措施,科学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防范化解措施。(三)依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单位内部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保证员工认知本单
4、位、本区域、本岗位的火灾风险,熟悉风险防范的措施;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四)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岗位及人员,分类建立隐患台账。在隐患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五)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检测、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六)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在管理范围内对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进行标注标识,保持畅通,并维护管理。(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下列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除应履行本细则
5、第六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相关职责:(一)医院、寄宿制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应加强病房、宿舍的夜间巡查,针对性开展夜间应急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医院、学校等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实验用剂、化学试剂、药剂的场所,应加强储存、进出库及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实验或教学。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应加强避难间的管理,保证避难及疏散空间的有效使用。(二)电影院、剧场、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应严格按照标准使用装饰装修材料、敷设临时用电线路;保证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与其他场所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明确管理责任。落实舞台、电影放映室、灯光操作室等部位防火分隔要求,实行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
6、三)文物古建筑应当严格落实焚香、点蜡、长明灯等使用明火活动的防火安全措施,划定禁火区域;加强巡查检查,制止违规吸烟、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等行为;规范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日常生活的消防安全行为;积极应用电气火灾监控、联网式独立报警等技防措施,因地制宜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寄递物流企业应与加盟企业、外包服务合作网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将消防安全工作要求纳入协议内容,监督指导加盟企业、外包服务合作网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经营场所及员工集中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电动车充电、停放安全管理,规范营运、生活的消防安全行为。(五)厂房、库房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岗位和
7、生产、使用、储存的物质进行火灾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生产作业期间应严格遵守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按照班组、区域确定应急疏散引导员和安全员,实行进入生产场所人员登记,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冷库、低温生产环境应严格执行制冷设备及线路、器具安装、调试、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根据需要,结合生产工艺、危险源和火灾扑救特点,建立应急队伍。第八条超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城市轨道交通、化工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除应履行第六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超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应分区域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证秒级响应、快速处置;加强避难层
8、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证避难场所的有效使用;在首层和各避难层设置便于消防救援队伍使用的防护装备和灭火器材;工程管理、招商运营等部门在招商、装修改造等活动中应执行消防安全要求,加强疏散通道、中庭等公共区域的管理;营业期间,应确保各营业区域的安全疏散要求;举办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严格临时设备设施、搭建装饰等物品管理;建立由水、电、气、热等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处置队,对供电设备、线路、管井等进行巡查维护,建立与微型消防站联勤联动。(二)城市轨道交通应联合厂家加强对变配电、蓄电池等用电设备维护管理;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明确响应级别、职责分工、应急措施和处置程序,通过对站台、通
9、道、出入口、客流量、人群流动规律和消防器材设施的监测分析,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灭火救援设备、人员的微型消防站。(三)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储存和使用物质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辨识、有效监控危险源,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或投产、停产前,应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工艺处置队,对车间工段、重要设施设备等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发生火灾时,迅速实施关阀、断料等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第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及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筑
10、物由所有权人直接使用时,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本细则关于单位的职责;对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仍由所有权人负责。受托单位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消防管理行为,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二)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时,所有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三)对于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各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履行单位职责,对消防
11、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必须明确管理责任,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当各所有权人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时,受托单位对其管理范围的公共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四)在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参照本细则关于单位的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进行标注标识,保持畅通,并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
12、,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主管部门报告。(二)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提示,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可根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在管理服务区域内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四)对业主投诉的居住用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劝阻并督促改正违法行为。(五)加强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室外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第十一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
13、质量负责。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安全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三章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工作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十四条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
14、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四)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集中
15、消防检查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六)充分发挥“科技XX”优势,全面开展“智慧城市、智慧消防”建设,推广应用物联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防范措施,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
16、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八)统筹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要求,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开展联合治理及执法行动,建立并完善本地区专项治理长效机制。(九)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出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XX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十)依法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
17、设营房,配齐车辆、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十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
18、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明确网格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区域联防“秒级”响应机制,强化消防网格人员培训和考评奖惩。(六)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培训演练,依托乡镇执法平台,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村民宅基地自建房屋出租、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
19、水平。(八)组织、督促、指导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对管辖区域内社会单位、居民小区内部、与市政道路连接处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标注标识,并建立基础信息档案。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相关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十六条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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