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关于对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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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关于对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教职工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职工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教职工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处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案件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
2、月;降级、撤职、解聘,24个月。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情节轻微的;(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四)歧视学生,不平等对待学生的;(五)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吸烟或酒后上课的;(六)对学生家长态度生硬蛮横,训斥指责学生家长的;(七)利用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玩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的。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
3、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全学年累计3-一7个工作日的(含3个工作日);(三)酒后闹事,对正常教育教学造成影响的;(四)教师间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擅自到校外各类机构兼课的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挤学生,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身体造成明显伤害,心理健康造成较重伤害的;(三)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四)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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