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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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制度为切实加强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一、总体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深化乡镇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责权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二、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职责边界划分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乡镇要按照本单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2、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县级职能部门要将与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准确提供给乡镇,执法依据调整时及时通报乡镇,部门与乡镇要对各自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三、工作制度(一)案件移送制度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与乡镇建立案件移送制度。1 .处罚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件,案件资料由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由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保存档案资料。对于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乡镇的,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与乡镇协商、视情况依法处理。2 .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县级职能部门管辖的,或县级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
3、镇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3 .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4 .案件移送应当以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1.乡镇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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