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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危险化学品的生
2、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第三条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省应急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第四条全省统一使用XX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考试组织和发证管理,相关信息汇集至全国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共享和查询。第二章考试机构及考试点第五条全省设置省、设区市
3、两级安全生产考试管理中心。省应急厅委托省安科院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的具体工作,省安科院内设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中心(简称省考试中心)。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确定并委托市考试中心承担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省考试中心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并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考试题库的开发、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三)按照省应急厅有关考试点的规划布局和条件要求,指导全省考试点建设并承担入网前的验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市考试中心和各考试点工作;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
4、远程视频监控巡考工作;(五)组织全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并建立全省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库;(六)配合省应急厅开展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专项检查;(七)配合省应急厅做好安全生产考试违纪情况的调查与处理;(八)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印制发放;(九)其他有关工作。第七条市考试中心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本辖区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与考核合格证的印制发放;(一)负责本辖区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工作;(三)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四)负责统筹本辖区内考试点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并承担初步验收
5、工作;(五)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六)建立健全相关考试工作职责、制度、考试流程;制定并发布本地区考试计划;(七)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考试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八)配合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省考试中心做好安全生产考试违规情况的调查与处理。(九)其他有关工作。第八条考试点的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达标建设、高效便民的原则。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考虑人口总量、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地域分布和各专业类别等因素综合评估各个区域的考试需求,科学进行考试点规划布局,既满足实际需要,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资。新建考试点,应以政府投资建设考
6、试点为主,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的原则,允许以政府租赁(场地、设施)和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大中型企业、职业院校等参与社会化考点建设,但必须与合作方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保证应急管理部门对考试业务具有完整的自主权和管理权,真正做到教考分离。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实地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新建考试点计划,并征求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后方可投资建设。考试点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或迁址建设)竣工后,由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照省考试中心制定的初步验收表进行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省应急厅提出并网验收申请。省应急厅委托省考试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照并
7、网验收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考试点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半年内不再进行复查。验收合格的,由省应急厅批复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对考试人员少、确需全省统筹布局的个别工种考试点,由省应急厅直接委托省考试中心验收后投入使用。未经并网验收合格的考试点不得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任务。考试点应对提供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考试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暂停验收工作,并依法严肃查处。第三章考试方式第九条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安全生产考试试卷按照应急管理部考试机构统一制定的考试试题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第十条特种作
8、业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第十一条考试期间,市考试中心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考试进行现场监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每场监考人员不少于2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实际操作考试应由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部分采用仿真模拟操作方式考试的科目可由仿真系统进行评分),考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作风正派,公正廉洁,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二)年龄在30周岁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三)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
9、上资格;(四)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第十二条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应在培训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信息报送省考试中心,省考试中心应在接到报送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考人员信息在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登记。未在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登记的,不得担任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由市考试中心统一遴选与推荐,经省考试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在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登记。考评人员必须与市考试中心签订履职承诺书,约定相关工作职能职责和工作规范。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上岗。第十三条全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10、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在省应急厅公布的考试点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推进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规范化建设,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第十四条考试不合格的,在成绩公布之日后30日内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第四章考务管理第十五条市考试中心应当于每月下旬前制定下个月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考试计划,报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社会
11、公布,并于每月25日前报省考试中心备案。第十六条市考试中心、考试点应当将报名流程、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月度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第十七条报考人员应在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报名,按要求向市考试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参加培训班的报考人员可以委托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统一代为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报考人员及培训机构负责。(一)申请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申请表1份(含近期免冠正面2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2 .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3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参加的培训课程、培训学时);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二)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1份(含近期免冠正面2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2 .身体健康书面承诺;3 .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4 .初中或以上学历证书复
13、印件1份(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提供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5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参加的培训课程、培训学时。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可视同已完成理论培训,但需参加实际操作培训)。第十八条市考试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报名受理工作。市考试中心应在接到考试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确定考试点和考试时间,并制发准考证。市考试中心按照考试安排组织实施考试,应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设施完好。第十九条考生凭准考
14、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要认真核对考生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考试。第二十条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巡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计算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填写考场记录表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市考试中心存档。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出具考试成绩单,经考生确认签名并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表一起封入档案袋,交市考试中心存档。市考试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考试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考试档案。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档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i
15、o年。第二十一条考试过程实行远程实时视频监控,市考试中心或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二十二条市考试中心和考试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采集考试信息,并按规定录入省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五章考试违纪处理第二十三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由其所在考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并报市考试中心决定给予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的处理:(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稿纸、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三)
1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由其所在考场内监考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并由市考试中心作出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和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携带、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或者使用电子作弊设备的;(二)偷看、抄袭他
17、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三)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四)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五)拒绝、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考评人员履行职责的;(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人员或者考评人员的;(七)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第二十五条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考试中心给予暂停参与考试工作2个月的处理,并视情节、后果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未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的;(三)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
18、束时间的;(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发现考生或者考评人员违纪行为未处理并记录的;(六)考评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或者评分细则进行评分的;或者在评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统分差错的;(七)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未保存视频监控影像资料或资料损毁、丢失的;(八)其他的不履职行为或违纪行为。第二十六条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考试中心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后果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开除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19、;(二)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三)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四)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二十七条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二十八条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第六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九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并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20、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省应急厅委托省考试中心根据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人员信息统一制证。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式样和编号由应急管理部统一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1、、特种作业操作证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后原证书收回。补发、换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参加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换证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
22、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XX至每6年1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并经注册的,视为与其注册类别相应的行业、企业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批准,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由考核发证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被吊销
23、有关资格证书的自吊销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作出以上处理的部门应当记录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报送原考核发证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点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点弄虚作假或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考试收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XX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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