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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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GB4094汽车操纵
2、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594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8108车用电子警报器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9656汽车安全玻璃GB10395.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GB/T113811989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T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13057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
3、物车辆标志GB/T13594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1395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15084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15365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735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18100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6972002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eqvISO5128:1980)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GB1915
4、1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1915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A406车身反光标识QC/T659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机动车power-drivenvehicle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4 .2汽车motorvehicl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一一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特殊用途。本术语
5、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3.2.1乘用车passengercar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GB/T3730.12001第条3.2.2客车bus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1卧铺客车sleepercoach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2公共汽车publiccity-bus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公众就坐或站立,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的城市客车
6、。3.2.3半挂牵引车semi-trailertowingvehicle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GB/T3730.12001第.2条3.2.4货车goodsvehicle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辆挂车均可。GB/T3730.12001第.3条.1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tri-wheel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2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low-speedgoods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3.2.5专用作业车specicalmotorvehicle在其设
7、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例如:道路清洁车辆、垃圾车、汽车起重机等。3.2.6气体燃料汽车gaseousfuelvehicle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3. 2.7两用燃料汽车bi-fuelvehicle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4. 2.8双燃料汽车dual-fuelvehicle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
8、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一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一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5. 2.9电动汽车electricvehicle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3.3挂车trailer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包括中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和半挂车,用于:载运货物;特殊用途。5.3 .1中置轴挂车centreaxletrailer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挂车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
9、10%或10000N,两者取较小者)作用于牵引车,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3.3.2牵引杆挂车draw-bar-trailer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包括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和专用牵引杆挂车,具有:轴可转向;一一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一一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3.3.3半挂车semi-trailer车轴位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包括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和旅居半挂车。5.4汽车列车combinationvehicles由一辆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牵引一辆挂
10、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较接列车。3.4. 1乘用车列车passenger/cartrailercombination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2货车列车goodsroadtrain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1牵引杆挂车列车draw-bartractorcombination全挂拖斗车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2中置轴挂车列车centreaxletrailercombination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3较接列车articulatedvehicle半挂牵引车和具有角向移动联结的半挂车的组合。3.5.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
11、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3.6.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3.7. 7拖拉机运输机组tractortowingtrailerfortransportation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注1:
12、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注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3.8轮式专用机械车rollermobilemachineryshopforspecialpurpose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4整车3
13、.8. 1整车标志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若使用符合QC/T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牌),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
14、项目见表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表1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机动车类型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汽车乘用车客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最大设计总质量(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货车d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整备质量、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最大设计牵引质量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e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
15、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轮式专用机械车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高设计车速挂车车辆识别代号,、总质量、整备质量i,电动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净功率和直流或交流标称电压。b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设计牵引质量。客车可不标发动机排量。货车没有牵引功能时可不标最大设计牵引质量。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牵引杆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在未采用统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之前应标明车架号。4.1.3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
16、合GB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它部位。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7.Omm,深度不应小于0.3mm;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5.0mm,深度不应小于0.2mmo其它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mm,深度不应小于0.3mm。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
17、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若采用符合QC/T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
18、应为压力敏感型。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4.1.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4.2外廓尺寸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2004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2。表2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单位为米机动车类型长宽高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2.501.001.40边三轮摩托车2.701.751.40正三轮摩托车3
19、.501.502.00两轮轻便摩托车2.000.801.10三轮轻便摩托车2.001.001.10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0.00a2.503.00a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5.001.702.20a对标定功率大于58kW的运输机组长度限值为12.00m,高度限值为3.50m。4.3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65%o对于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它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55%o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应大于3.5rno注:对于多轴机动车,其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钱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
20、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4. 4轴荷和质量参数4.4. 1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15892004的规定。4.4.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4.4.3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下。4.5核载4.5.1质量参数核定.1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2机动车在空载和
21、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比值不允许小于: 乘用车30%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18% 其它机动车20%注:对于较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对于较接客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3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25%。.4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不允许大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5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不允许大于3o1.1.2 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1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员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
22、取)不小于1200mm时核定2人,不小于165OnInI时核定3人。.2除前排座位外的其它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65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0un时,每400mm核定1人。1.1.3 客车乘员数核定.1按乘员质量核定:按GB/T12428确定。,2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按每1人不小于400mm核定;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按每1人不小于0.125m2核定,其它城市客车按每1人不小于0.15m2核定,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按G
23、B/T12428确定。注:城市公共汽车是指仅在城市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3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4以、4.5.3.2及4.5.3.3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1.1.4 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1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1200mm时核定2人,不小于1650mm时核定3人。.2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65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0mm时,每400mm核定1人。.3对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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