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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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的分类和规格、结构设计和材料、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介质阻挡放电方式产生臭氧的臭氧发生器,可用于生活饮用水、再生水、污水、环境用水处理,以及化工氧化、烟气脱硝、造纸漂白、食品工业消毒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0压力容器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
2、码)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T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7521.1-20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T13306标牌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4050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T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T17248.3声学机器和设备发射的噪声工作位置和其他指定位置发射声压级的测量现场简易法GB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HG20202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和定义、符号、缩略语下列术语和定义、符号、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3.1术语和定义3.1.1介质阻挡放电dielect
3、ricbarrierdischarge在被介电体阻隔的电极和放电空间施加升高的交流电压,产生的气体放电现象。3.1.2臭氧发生单元OZolIegenerationunit产生臭氧的基本部件,由介电体与被其分隔的电极和放电空间组成。3.1.3臭氧发生室OZOlIegenerationchamber由单组或多组臭氧发生单元组成的装置。3.1.4臭氧发生器OzOnegenerator氧气或空气通过介质阻挡放电方式产生臭氧的装置。3.1.5臭氧系统OZoIIesystem臭氧发生器、气源装置、接触反应装置、尾气处理装置、监测控制仪表等设备组合的部分或全部。3.1.6标准状态normaltemperat
4、ureandpressure在温度T=273.15K(O0C),压力P=IoI.325kPa(标准大气压)时的气体状态。注:除非特别指明,本标准中提到的气体体积、气体流量以及臭氧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值。3.1.7臭氧浓度OZOIleconcentration臭氧发生器出气中的臭氧含量。本标准采用标准状态下的体积质量浓度。3.1.8臭氧化气ozone-containinggas臭氧发生器产生的含臭氧的气体。3.1.9臭氧产量(率)ozoneproductionrate臭氧发生器单位时间产生的臭氧量。3. 1.10臭氧电耗specificpowerconsumptionofozone产生Ikg臭氧
5、消耗的电能。3.2 符号C臭氧浓度。D臭氧产量(率)。P-臭氧电耗。3.3 缩略语DBDdielectricbarrierdischarge。NTPnormaltemperatureandpressure,4分类和规格3.4 分类3.4.1 按臭氧发生单元的结构形式,分为管式和板式。3.4.2 按介质阻挡放电的频率,分为工频(50Hz,60Hz)中频(100HZIOooHZ)和高频O1000Hz)o3.4.3 按供气气源,分为空气源型和氧气源型。3.4.4 按冷却方式,分为水冷却和空气冷却。3.4.5 按臭氧发生单元的固XX构,分为立式和卧式。3.5 规格4. 2.1臭氧发生器额定臭氧产量应符
6、合表1的规定。表1臭氧发生器额定臭氧产量规格臭氧发生器产量规格范围规格(5IOoO)/g/h5101520253040506070809010012015020025030040050060070080010001/kg/h1.21.52.02.53.04.05.06.07.08.010121518202530405060708090100110120130140150注:生产、订购优先选用规格系列产品。5结构设计和材料5. 1结构设计5.1.1 臭氧发生器由臭氧发生室、电源装置、冷却装置、仪表、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按GB5083进行设计。5.1.2 臭氧发生器结构应符合不同应用条件的臭氧系统
7、设备连接要求。5.1.3 臭氧发生室的结构应便于维护。5.1.4 臭氧发生室应符合强度、刚度及气密性要求。属于压力容器的臭氧发生室,应按压力容器要求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并提供压力容器质量证明文件。5.1.5 臭氧发生器的电源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19517的规定。5.1.6 臭氧发生器的电源装置的功率应能根据需要进行调节。5.1.7 臭氧发生器应在合理位置设置有关的阀门及流量、压力、温度等仪表,实现臭氧化气流量的调节及检测、冷却条件的检测及保护。5.1.8 臭氧发生器的控制装置应满足现场操作及远程联网需要。5.2材料1. 2.1臭氧发生单元介电体应采用绝缘强度高、耐臭氧氧化的玻璃、搪瓷、陶瓷等
8、材料,或其它已经证明同样适用的材料。5. 2.2裸露于放电环境中的臭氧发生单元电极应采用022Crl7Nil2Mo2(S31603)等耐晶间腐蚀的奥氏体不锈钢、钛等耐臭氧氧化材料,或其它已经证明同样适用的材料。6. 2.3臭氧发生器的臭氧发生室、管道、控制阀门、测量仪表等所有接触臭氧的零部件应采用耐臭氧氧化的材料。7. 2.4臭氧发生室壳体应采用022Crl7Nil2Mo2(S31603)、06Crl9Nil0(S30408)等奥氏体不锈钢材料。8. 2.5臭氧发生器上连接用的密封圈、垫片等接触臭氧的部件应使用聚四氟乙烯(PTFE),聚偏氟乙烯(PVDF)s全氟橡胶(FPMPKM)等耐臭氧氧化
9、材料,或者其它已经证明同样适用的材料。6一般要求6.1 工作条件6.1.1 臭氧发生器额定技术指标检测的工作条件要求:a)环境温度20C2C,相对湿度不高于60机b)冷却水进水温度22C2Cc)氧气源型冷却水量不大于2m7h-kg03,空气源型冷却水量不大于饷力1-kg03o6.1.2 臭氧发生器正常工作条件要求:a)环境温度不高于45,相对湿度不高于85%;b)冷却水进水温度不大于35C;c)氧气源型冷却水量不小于1.5m7h-kg03,空气源型冷却水量不小于37hkg36.2 供气气源6.2.1臭氧发生器对各类气源要求不应低于表2。表2供气气源指标气源种类供气压力MPa常压露点*c氧气浓度
10、体积分数空气0.2-5521%空气PSA/VPSA制氧0.1-50N90%NlmihN0.2-60290%液氧N0.25-7099.5%6. 2.2应在臭氧发生器进气端配置精度不低于0.1UnI的过滤装置。6.3冷却水6. 3.1直接冷却臭氧发生器的冷却水应符合以下条件:PH值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氯化物含量不高于250mgL,总硬度(以CaCo3计)不高于450mgL,浑浊度(散射浑浊度单位)不高于INTU。7. 3.2应按照设计条件及现场应用条件为臭氧发生器设计冷却装置。7要求7.1 额定技术指标7.1.1 臭氧发生器的额定技术指标按标准状态(NTP)计算,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额定
11、技术指标臭氧产量臭氧浓度gm,臭氧电耗kWh/kg空气源(按4.2选定)2517氧气源(按4.2选定)15010(按4.2选定)18012注1:lkgh(按氧气源计)以上的臭氧发生器的额定功率因数(cos)不应小于0.92。注2:lkgh(按氧气源计)及以下的臭氧发生器产品额定技术指标可适当降低。7.1.2 当冷却水温度不同于额定进水温度时,臭氧产量应按产品“臭氧产量一一冷却水温度特性曲线”修正为额定产量。7.2 外观臭氧发生室的外观不应有机械损伤,表面应光滑平整。7.3 压力动作部件臭氧发生室的安全阀等压力动作部件在臭氧发生器工作压力超过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应及时可靠动作,保证安全,与压力有
12、关的仪器、部件应提供合格证书。7.4 气密性臭氧发生室应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压力参数下保证气密性要求,属于压力容器的臭氧发生室还应符合GB/T150的规定。7.5 稳定性a)臭氧发生器运行4小时后,在设计的额定功率及进气流量的工况下,2小时内臭氧浓度与臭氧电耗的变动值不应超过5%;b)臭氧发生器连续运行满1年时,额定技术指标下降不应超过5虬7.6 可靠性a)臭氧发生器寿命应大于15年;b)臭氧发生器在额定功率下连续运行1年时,臭氧发生单元击穿率不应超过0.5机7.7 臭氧泄漏臭氧发生器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与额定功率时的臭氧泄漏量应符合GB3095-2012的规定,1小时平均臭氧浓度值不超过0.20m
13、gm7.8 脱脂处理臭氧发生器应针对供气气源对臭氧发生室、管道、阀门、仪表等所有接触氧气及臭氧的零部件进行脱脂处理。7.9 调节性能臭氧产量的调节和控制范围应能实现25%10018. 10电气臭氧发生器应采用绝缘保护措施防止电击危险。8.1 0.1臭氧发生器壳体、臭氧发生室、电源装置、防护网、仪表的壳体、控制装置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应符合GB14050的规定。8.10 .2臭氧发生器的电路应通过介电强度试验和绝缘电阻验证确认其绝缘保护可靠有效。8.11 .3电源装置内任何带电部件只有在通过联锁开关断开电源后才能被触及。8.11.1 臭氧发生器的电源装置应设置紧急断电开关。8.11.2 电源装置
14、至臭氧发生室的高压电缆应具备相应等级的绝缘,并应采用可靠的屏蔽措施;高压接头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8.11.3 电源装置防护等级应符合GB/T4208的规定,不应低于IP44。8.12 噪声控制臭氧发生器工作时的噪声值不应高于85dB(八)O8试验方法8.13 定技术指标臭氧发生器的额定技术指标检测应在6.1.1的条件下进行,应符合7.1.1要求。臭氧发生器应在设计的额定功率及进气流量的工况下运行,分别检测臭氧浓度、臭氧化气流量、臭氧产量、臭氧电耗等参数,并记录、形成检测报告。臭氧产量、臭氧浓度、臭氧电耗指标不得低于所测产品额定指标。检测报告格式参见附录C。8.13.1 氧浓度测定采用碘量法(化
15、学法)或紫外吸收法(仪器法)测定臭氧浓度,碘量法(化学法)作为仲裁方法。臭氧浓度测定方法应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8.13.2 氧化气流量测定a)大、中型臭氧发生器使用的气体流量计、压力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温度计的准确度在0.2C以内。测得的气体流量值应按流量计的种类进行温度压力修正计算,得到标准状态的流量值;b)流量计安装在臭氧发生室进气端的,应将气体流量值换算为出气端臭氧化气流量。具体修正公式及参数参见附录B。8.13.3 氧产量测定臭氧发生器的臭氧浓度及臭氧化气流量同时测定,臭氧浓度数值与臭氧化气流量(标准状态)数值的乘积为臭氧产量数值,计算公式为式(1):D=C.Q(1)式中:D一
16、一臭氧产量,gh,达到或超过100og/h的臭氧发生器的臭氧产量通常换算成kg/h表示;C臭氧浓度,gm或mg/L;Q一一臭氧化气流量,m7ho8.13.4 氧电耗测定臭氧电耗仅涉及臭氧发生器自身从供电电网获取的电能,不包括气源制备、冷却装置及其他间接用电量。9. 1.4.1测定方法臭氧发生器的臭氧产量及其取自供电电网的有功功率同时测定,计算此电功率与臭氧产量的比值为臭氧电耗,计算公式为式(2):式中:P臭氧电耗,kWh/kg;IF有功功率,kW;D臭氧产量,kgh10. 1.4.2测定要求8.1.4.2.1臭氧产量按的规定测定。1.1.4. 2.2有功功率可用模拟式(指针)功率表、数字式功率
17、表或多功能电量表的有功功率档测得,其准确度不应低于0.5级。1.1.5. 2.3当臭氧发生器的臭氧产量稳定时,用电能表(电度表)测臭氧发生器在一段时间内消耗的有功电能量,此电能量与所用时间的比值为有功功率值,并应同时测量功率因数。8.2 外观检验主要采取目测法进行,并辅以必要测量器具。8.3 压力动作部件检测对臭氧发生室按照超出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进行操作,安全阀等压力动作部件应及时可靠动作,并应符合GB/T150的规定,压力动作部件的合格证书齐全并在有效期内。8.4 气密性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压力参数及GB/T150规定的方法对臭氧发生室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应符合GB/T150
18、的规定。8.5 稳定性a)臭氧发生器运行4小时后,在设计的额定功率及进气流量的工况下,2小时内至少测定5次(时间平均分布)臭氧浓度和电耗,测定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除以平均值,所得结果即为变动值。b)按照上述方法,对该台臭氧发生器在额定功率及进气流量的工况下测定技术指标作为初始值,连续运行满1年后再测定技术指标,测得的差值除以初始值,所得结果即为技术指标下降的百分比。8.6 可靠性统计臭氧发生器在额定功率下连续运行满1年时臭氧发生单元击穿的数量,与该台臭氧发生器总臭氧发生单元数量的比例,即为臭氧发生单元击穿率。8.7 臭氧泄漏按GB/T15438测定。在发生室出口端LOrn范围、LOm高度检测
19、臭氧泄漏量,应符合7.7的要求。8.8 脱脂处理按HG20202的规定对氧气源型臭氧发生器进行脱脂操作和检验。8.9 调节性能改变臭氧发生器进气流量和功率,按照的方法测定臭氧产量,测试臭氧产量的调节范围。8.10电气按GB14050进行接地电阻检验,按GB/T7521.1-2013中条进行低压电路的介电强度试验,按8. 3.4条进行绝缘电阻验证,按GB/T4208进行防护等级验证。8.11噪声按GB/T17248.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噪声测点位置确定:水平方向距设备主表面1m,垂直方向距地坪1.5m。9检验规则臭氧发生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9.1 出厂检验9.1.1 臭氧发生器
20、出厂前应逐台进行下列检验项目:a)外观;b)管道、仪表与控制器件装配质量;c)属于压力容器的部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d)气体管路安装的仪表,调节、控制器件应附带资质合格证书;e)密封性能;f)电气安全性能。9.1.2 每一批次的臭氧发生器,出厂前应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至少一台进行下列检验项目:技术性能(包括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等)。9.1.3 判定规则9. 1.3.1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合格产品。9. 1.3.2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经检验不合格,则需加倍抽检,仍有不合格者全部判定为不合格产品。10. .4臭氧发生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9.2型式检验1.1.1 2.1当
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及新规格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b)产品的结构、工艺及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产品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1.1.2 检验项目:木标准第7章规定的项目中,在本标准第8章中有对应试验方法的项目。1.1.3 抽样方法:lkgh(按氧气源计)及以下的臭氧发生器随机抽检2台3台,lkgh(按氧气源计)以上的臭氧发生器随机抽检1台。1.1.4 判定规则1.1.5 .1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合格产品。9.2.4.2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经检验不合格,则需加倍抽检,仍有不合格者判定为不合格产品。10
22、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10.1 标志臭氧发生器应在醒目位置安装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内容包括:a)生产企业;b)产品名称、型号、编号;c)生产日期;d)气源种类与露点温度要求;e)允许最高工作压力和最低工作压力(表压):MPa;f)额定指标:臭氧产量:g/h(kgh),臭氧浓度:gf或mgL,臭氧电耗:kWh/kg;g)供电要求:相数,频率:Hz,电压:V,电流:A;h)工作质量:kg。10.2 包装10.2.1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10.2.2包装箱外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10.2.3臭氧发生器的附件、备件应另行包装。10.2.4随机文件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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