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docx(1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省内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爆破作业活动备案、爆破作业施工等公共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核发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第四条民
2、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规范、利企、便民的原则。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自主选择合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购买爆破作业和经营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自主决定和组织实施爆破相关的活动。具有危货运输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或提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服务。爆破作业人员依法自主选择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等规定和要求,对爆破作业活动进行治安检查。治安检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爆破作业单位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治安检查的结果纳入危爆从业信用管理。第二章监管职
3、责和任务第七条省公安厅指导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和查处。州(市)公安局指导辖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负责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资格证核发、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查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县(市、区)公安局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接受爆破作业备案,受理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查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
4、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依法开展治安检查。第八条公安机关应积极建设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推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活动和监管执法活动信息化管理服务,实行信息系统巡查和异常预警核查反馈工作机制,推进监管执法活动全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第九条公安机关维护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安部或者XX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第十条法定的公安机关在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中,不得增加非法定程序和审批条件,不得增加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义
5、务。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爆破作业人员资格、爆破作业项目审批申请,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指派2名民警进行审查。第十二条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评查长效机制。省公安厅每年组织一次案件专项评查,州(市)公安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案件专项评查。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的行政许可、治安检查、案件查办情况的专项评查结果,纳入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质量考核和综合评价工作。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岗位实行廉政风险重点岗位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廉政承诺、定期交流轮岗、双人办理业务、服务对象评议、社会举报监督以及集体决策、上级监督等廉政风险防范管控机制和制度。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设置举报电话
6、、信箱、微信公众号,接受社会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举报投诉等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回告当事人,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干预、阻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责任追究。第三章对从业单位的监管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数量的爆破作业人员;(一)固定资产、专用设备和设施等符合标准。申请爆破作业资质可通过互联网申请,也可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十八
7、条受理核发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应审查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二)爆破作业人员岗位配备和资格情况说明;(三)公司净资产、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情况说明;(四)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情况说明。第十九条受理核发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应审查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二)合法生产活动及作业区域的相关证明材料;(三)爆破作业人员岗位配备和资格情况说明;(四)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说明。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8、;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完成审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期延续换证、记载事项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变更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自完成审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换发相应资质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完成审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可以建设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仅限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使用。第二十三条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经
9、具有烟花爆竹类甲级评价资质机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合格,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置相应的岗位人员。第二十四条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备案登记应提交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购置证明、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岗位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制度等情况。第二十五条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备案登记由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工作。对备案材料齐备且真实有效的,予以登记确认;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撤回备案资料。第二十六条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使用硝酸铁,由建设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的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受理购买申请,审批核发购买许可证。购买的硝酸铁应当
10、按照危化品进行运输和存储,建立购买和使用台账。第二十七条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产生的爆炸物品应建立闭环管理台账,禁止转让、转借、出借、抵押、赠送;使用剩余或系统清洁清理出的混合渣料应专库存放,实行安全守护和存储、使用、销毁台账登记制度。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公安局受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应审查下列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二)民用爆炸物品的用途说明。第二十九条县(市、区)公安局受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申请,应审查下列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二)车辆运输安全技术条件;(三)运输险情应急处置方式;(四)民用爆炸物品出口运输的,提交出口批准证明。第三十条县(市、区)公
11、安局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许可,应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和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公安局接收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生产和销售备案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和需要补正的材料。第四章对作业人员的监管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刑事处罚记录;(三)无涉恐、吸毒等不适宜从事爆破作业的;(四)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要求;(五)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六)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年满1
12、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实行“培考分离”制度,禁止公安机关和民警收取考试服务费、指定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经营管理。省公安厅、州(市)公安局定期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考核专家费、场地费等支出列入公安工作经费预算。推行个人自主自学、网络培训自学、单位自主培训、行业协会或教育培训机构授课辅导等形式,开展爆破业务知识和技能学习。鼓励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自主培训和自学备考。第三十四条省公安厅组织全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指导和督促州(市)公安局运用考核结果向通过考核的人员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州(市)公安局组织爆破员
13、、安全员、保管员资格考核工作,核发辖区内爆破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三十五条省公安厅应当在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前60日,公告考核大纲、考核时间和地点、报名截止时间。州(市)公安局应当在组织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格考核前30日,向省公安厅报备组织考核方案;省公安厅依据报备的方案,于考核前15日在全省范围内公告考核大纲、考核时间和地点、报名截止时间。第三十六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申请参加作业资格考核,应当通过考核系统进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可自主就近就便选择申请参加作业资格考核。通过资格考核的作业人员,凭考号和身份证到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州(市)公安
14、局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禁止爆破作业人员同时持有不同类别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三十七条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考核的公安机关应在考核结束后2日内,将考核成绩录入考核系统,考核成绩全省认可。州(市)公安局应当自考核成绩录入培训考核系统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的州(市)公安局应当对符合第三十三条从业资格条件,且考核通过的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三十九条煤矿企业职工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规定,且持煤监部门核发的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即可参加爆破作业人员
15、的资格考核,考核合格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同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作业人员,如期参加煤监部门的复训并合格的,可不再参加公安监管的年度复训I。第四十条爆破作业人员申请核发作业资格和变更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提交申请,现从业单位盖章确认,受理变更的州(市)公安局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办结。爆破作业人员不具备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情形的,州(市)公安局注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五章对爆破作业的监管第四十一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通过网络、邮寄提交纸质材料等形式,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向作业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备案。县(市、区)公安局应当即时接受
16、爆破作业单位的备案登记。第四十二条县(市、区)公安局应当采集在辖区内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下列信息:(一)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二)与建设施工方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三)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技术安全负责人信息;(四)爆破施工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信息;(五)爆破作业项目现场爆破技术负责人信息;(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第四十三条县(市、区)公安局应当采集在辖区内作业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下列信息:(一)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一)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技术安全负责人信息;(三)爆破施工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信息;
17、(四)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第四十四条县(市、区)公安局通过系统资质核查、人证查验、库房实地查验等措施,准确掌握辖区内爆破作业单位经营管理现状,并将爆破作业单位的单位资质、爆破现场安全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等基本信息推送辖区派出所。第四十五条城市、风景名胜区、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爆破工程项目,以及需要审批的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项目,应当向州(市)公安局申请爆破作业许可,实行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第四十六条州(市)公安局受理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应审查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二)设计施工单位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项
18、目合同;(三)安全评估单位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四)安全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五)爆破技术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六)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七)安全监理单位出具的安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八)施工建设项目合法性承诺,爆破作业项目相关的合同、爆破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设计报告等的真实合法承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条件的原因。第四十七条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单位应同步派相应工
19、程技术人员,全过程和全环节监督爆破作业单位的作业活动,如实记录现场监理工作情况。第四十八条经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作业结束后15日内,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应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提交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情况。第四十九条县(市、区)公安局不得允许未有效备齐作业单位资质、爆破作业合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的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第五十条爆破作业现场实行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等爆破作业人员。爆破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第五十一条爆破作业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在爆破工程技术人
20、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布孔、验孔、运输、保管、发放、领用、装药、连网、爆破、退库等工作。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发放、领取和使用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谁领取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爆破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审核领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种和数量,发放领用、使用消耗、清退回库情况,检查爆破作业面和安全警戒区域,组织排查盲炮、危石、滑坡、塌方等险情情况。安全员应当监督民用爆炸物品发放、爆破施工、清退回库情况。爆破员应当本人实名领取,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操作进行作业。保管员应当核验爆破员资质,按爆破现场安全负责人批准,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督促爆破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签字确认发放、清退情
21、况。第五十三条爆破作业施工中民用爆炸物品从储存库运送至作业区域途经正式道路的,应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在生产区域搬运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操作。第五十四条在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未进行改建、扩建或外部安全距离未发生变化的,在持续使用期间提供库房安全距离未发生变化保证书,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现场核实确认的,不再提供安全评价现状报告。防雷检测应按规定,定期提交防雷检测合格报告。第五十五条爆破员应当按照当班设计使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当班爆破作业未使用完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清退,禁止留存或转交其他人使用。第五十六条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应当设置2
22、人以上的值守人员负责守护,炸药与雷管应当分开存放。第五十七条县(市、区)公安局应及时组织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销毁变质、过期失效或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公安机关收缴的非法爆炸物品,不得交由爆破作业单位使用,应当单独分类安全存放,及时组织销毁,消除安全隐患。收缴和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建立台帐。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违规行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的,应当移交核发证照的有关部门。第五十九条涉爆案(事)件实行报告和督办制。发生涉爆案(事)件,应在24小时逐级报省公安厅,并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重大
23、涉爆案(事)件应当按照规定上报省公安厅。督办涉爆案(事)件,实行“一案三查”,追查案(事)件原因和爆炸物来源,查办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倒查监管部门和民警的工作责任。第六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监管业务部门领导和民警,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二)要求提交规定以外的证明材料;(三)增设备案条件或以备案作审批;(四)增设行政审批流程和环节;(五)超规定时限办理业务;(六)其它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和民警在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规定,廉洁行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执法监管对象的吃请、现金、礼品、证券、购物卡、红包或接
24、待;(二)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及爆破作业活动;(三)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备案乱收费;(四)要求执法监管对象提供生活或工作便利;(五)家属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经营活动;(六)限定特定企业从业经营;(七)指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八)指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九)指定培训机构或参与经营管理;(十)收取考核服务费、证件工本费,或转嫁考核费用;(十一)限制外地区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作业;(十二)干扰爆破作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十三)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十四)隐瞒案事件不报;(十五)其他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第六十二条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实行行政问责。(一)有违反规定之
25、一,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二)有违反规定之一,且情节严重,或多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定期抽查、巡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行政审批服务的情况,对连续三次出现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违法违规审批监管,影响恶劣的,由驻厅纪检组、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联合对州(市)、县(市、区)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约谈,责令作出检查,并全省通报。第六十五条民警在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执法工作中,所在业务管理部门和个人连续三年未被行政诫勉谈话、行政问责、通报批评,无违反纪律规定、廉洁行政规定;或创新监管服务,积极推行便民、XX、利民举措,成效显著,行业和相关单位普遍认可的,应当予以褒奖。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7377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