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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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公共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注册地在XX的爆破作业单位,以及注册地虽不在XX但需在本市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的日常管理。第三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向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提出,并根据申请类别的不同分别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及相关材料,同时在XX市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
2、。第四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配齐从业人员,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有或租用的XX市内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仓库物权资料、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三)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四)出具相关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五)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见附件3);(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购置票据复印件;(七)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如申请单位原系爆破作业单位的,还应
3、提交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第五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配齐从业人员,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物权的证明材料;(三)爆破作业区域证明材料;(四)持有的爆破专用设备证明、安全管理制度等其他材料参照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所需材料提供。第六条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于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作出批准决定,并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其中,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
4、内,具体时限在受理时告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指派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开展现场审查。对申请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专用设备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至少派遣2名民警,并据实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现场审查情况表(见附件4),上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第七条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正式受理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于15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作出批准决定,并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其中,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具体时限在受理时
5、告知。对申请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专用设备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时至少派遣2名民警,并据实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现场审查情况表(见附件4)。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责令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补正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即中止资质审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有与资质申请材料明显不符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终止资质审查工作,取消该单位爆破作业资质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第九条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及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30日内,将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市公
6、安局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许可证后15日内将依法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备案(见附件5);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应当在发放许可证后15日内将依法取得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见附件5)。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条之规定组织开展审查换发工作。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
7、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审批表(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同时在XX市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因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二)原法定代表人和新更换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免职等合法证明文件。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因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根据公司章
8、程的规定做出的变更单位名称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因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变更单位地址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因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变更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免职等合法证明文件;(四)技术负责人相关凭证资料,包括:工作简历、单位任命文件、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
9、险凭证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对爆破作业单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除审查以上材料外,还应当对新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查证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对其是否系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况进行审查。第十八条对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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