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的救助办法.docx
《自然灾害的救助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然灾害的救助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
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救助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
3、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下拨和救助物资紧急调拨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物资及时拨付、调拨到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社会动员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组织章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募捐活动。鼓励、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和人员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建立灾害信息发
4、布、灾情信息共享会商、灾害救助应急联动等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实际,依法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教育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逃生避险演练;大型商场、地下商业区、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实际组织逃生避险演练。第九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救助准备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编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五)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六)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七)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实际,编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方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涵盖所辖村屯、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方案应当定期评估、及时修订。第十一
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通信、应急决策、应急调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第十二条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分级储备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分区域保障制度。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XX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设立救助物资储备点。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品种、数量、标
7、准及规模,根据历年自然灾害发生频次及影响范围、人口数量、群众生活习惯等分级确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社会化储备机制,通过与相关企业签订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生产能力储备和紧急供货协议等方式,保障救助物资供给。鼓励社会力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符合本地自然灾害特点的应急避难场所,明确场所维护管理单位,储备必要的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具备必要的医疗急救条件和紧急疏散安全通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
8、情况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点)。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移动终端、互联网、社交网络服务平台、应急信息发布平台等途径,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救助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按照规定开展灾害预警、灾情核查统计报送、灾害救助等工作。设区的市XX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基层自然
9、灾害信息员给予适当补助。第三章应急救助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同时向灾害可能发生地人民政府通报。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10、;(四)责成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第十八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根据灾情和影响程度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等级。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在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自然灾害 救助 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7388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