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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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118号),以及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X府办(2019)10号),结合我厅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省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XX省应急管理厅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
2、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等影响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厅机关承办处室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
3、在提交厅领导批准或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前,由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厅的内设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信息等。(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年度执法计划等。(三)执法权限:公示本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XX
4、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七)监督举报:公开本厅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第九条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行政相对人在向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时,行政审批
5、办公室应当主动明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办事程序和时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材料文本式样、办理状态查询、是否收费、投诉渠道等信息。第十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对象、许可类别、许可结论、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二)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对象、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对象、强制事项、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五)行政
6、征用:征用决定、征用执行机关、征用对象、征用类别、征用方式、征用经济补偿等。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第十二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一)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二)公民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四)按照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本厅政府网站设置信息公开栏,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7、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第十四条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本制度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应由厅相关处室及时、全面通过厅网站具体公示:(一)事前公开内容由政策法规处XX行政审批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规划科技信息处、调查评估处通过本厅政府网站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二)事中、事后公开的内容由行政执法具体承办处室通过本厅政府网站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第十五条以本厅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
8、;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本厅网站信息公开栏及其他公示载体上公示满2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1年,应当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下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十七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政策法规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认有错误的及时依法更正。第三章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十八条行政执
9、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十九条应对以下行政执法内容进行文字记录:(一)行政许可1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及听证笔录;3 .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有
10、关资料;4 .由承办人、处室负责人、厅领导逐级签署的审查意见;5 .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6 .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检查活动1 .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2 .实施综合行政检查、专项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3 .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4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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