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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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市场,提升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货物运输。第三条从事铁路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企业应当按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取得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相应许可范围的铁路运输许可证。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一)货运站名称、地址及营业时间;(二)业务办理范围及流程;(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四)服务监督投诉渠道信息;(五)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货运站的启用、关闭
2、和业务办理范围变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运输任务,优先运输重点物资。第六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铁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深度融合、优势互补,开展多式联运和全程物流等服务,完善货运服务信息系统,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数据共享。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包括铁路货运术语(GB/T7179)规定的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设备设施条件和货物品类、性质、件数、重量、规格等确定货运站办理的货物运输种类。第八条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品名表(TB/T30006)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要求(TB/T30008)等国家相关法
3、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九条铁路运输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的易腐货物、活动物等鲜活货物时,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事先商定运输技术条件。第十条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应当符合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技术要求(TB/T30007)等相关规定。托运人应当提供齐全有效、符合相关要求的货物技术资料,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货物技术资料确定运输条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超限货物运输径路限界管理,不得无故缩小建筑限界。第十一条铁路运输能够使用自身走行系统在铁路线路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货物,托运人应当确保货物符合铁路运输要求,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相关技术证明或文件。第十二条铁路货物运输实行实名制。
4、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时,一般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货物运单)是运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基本内容:(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地址,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二)发站、装车专用线(专用铁路)、到站、卸车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发站、到站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三)货物名称、包装、件数、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四)承运日期、运到期限、运输费用;(五)货车类型和车号、标记载重,集装箱箱型和箱号;(六)施封号码,篷布号码;(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货物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并遵守下列规
5、定:(一)建立健全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和服务设施投入;(二)按照约定提供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集装箱等;(三)负责货运站内的货物装卸(本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托运人装车或收货人卸车的,将铁路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约定的交接地点;(五)铁路运输企业卸车的,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六)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七)为托运人和收货人免费提供货物运输查询服务,具备条件的应当提供在线受理、跟踪查询、电子票据、结算办理、货物交付等一站式服务;(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6、,提供完整准确的货物名称、性质、件数、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信息;(二)货物需要包装的,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三)按照约定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四)托运人装车的,装车前应当对车体状况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按规定装载,并及时完成装车或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五)使用集装箱的,装箱前应当对箱体状况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使用托运人提供集装箱的,应当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铁路运输要求;(六)按时向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七)及时将领货信息(领货凭证)通知(寄送)收货人;(八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二)及时领取货物;(三)收货人卸车的,应当及时完成卸车或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签订运输协议。运输协议应当包括设备设施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装卸作业、货车取送、安全生产措施及责任、费用等内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托运与承运第十七条托运人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应当提出货物运单。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托运相关信息,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因货物性质特殊,对运到期限
8、、运输条件等有特殊要求的,托运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商定,并在货物运单上记明。第十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单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需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对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留存托运人提供的文件备查;托运人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文件的,不得受理。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和托运人身份、货物信息登记制度,相关基本信息至少保存18个月。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拒绝受理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需求。不能受理时,应向托运人说明理由。铁路运
9、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货物的规定。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其装车(箱)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托运人负责装车(箱)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交接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货物安全检查相关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铁路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托运人拒绝安全检查的货物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货物。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计算、核收运输费用,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均签名、盖章时,即为承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合理期
10、限可以按下列规定计算:(一)货物发送、到达期间:各为1日。(二)货物运输期间:每3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第二十五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货物运输时间可以按下列规定计算:(一)起算时间,从铁路运输企业承运货物的次日起算。(二)终止时间,至铁路运输企业通知收货人领货时止。(三)扣除时间,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滞留时间,应当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1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2 .托运人责任致使货物在途中换装、整理所产生的;3 .托运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的;4 .其他非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产生的。由于上述原因致使货物发生滞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记明滞留时
11、间和原因。第二十六条托运人根据自愿,可以选择办理保价运输,或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二者均不选择。第四章装卸与装载第二十七条货运站内的货物装卸一般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有特殊作业要求的货物装卸,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其他场所内的货物装卸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铁路运输企业装车的货物,接收货物时应当检查核验货物品名、件数、运输包装、标志等,并及时装车。装卸作业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要求(TB/T30009)的规定,保证装卸作业质量和货物运输安全。第二十八条煤炭及其他散装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扬尘的,装卸车单位应当采取抑尘措施,抑尘设备、抑尘剂及工艺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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