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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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推动我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推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指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X省财政厅共同设立,根据区域医疗卫生发展需求,遴选产生的在本区域内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和竞争优势的临床专科,其综合水平和服务能力在本区域处于领先地位,能提供特色、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声誉良好。第三条省级临
2、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包括省本级和省管市建2个类别,其中省本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以省属三级医院为主,优先考虑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输出医院;省管市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以市域三级医院为主,综合考虑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依托医院,统筹兼顾医共体与城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优先支持市域内诊疗资源相对较弱、群众急需、异地就医比例较高的病种和专科。第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遴选、定期考评的机制。第二章申报与遴选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发展规划和年度
3、工作安排启动年度项目申报、遴选工作。原则上按照安徽省十四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推进计划设置的项目数量开展遴选,并根据省级财政年度资金预算情况动态调整。第六条申报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二)参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三级医院,具有满足申报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医院管理水平较高,对专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四)专科整体实力强,具有较强的疑难危重诊疗能力,或者具有为其他专科提供支撑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
4、究能力;(五)申报专科所在科室近两年无二级以上医疗责任事故以及生物安全事故;(六)申报周期内已获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含在建)及省级临床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在建设周期内的,原则上不参与新一轮省级专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七)申报省本级和省管市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需分别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省本级专科建设项目(1)申报专科应为省属医院优先发展专科;(2)专科在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省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在省级行业学协会(省医学会、省医师协会、省医院管理协会、省护理学会等)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或在省级质控中心任职,或牵头制定省级诊疗规范、指南、标准等。对于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特别是在处置突发
5、公共卫生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考虑;(3)有较为固定的科学研究方向,专科成员及科研合作核心人员,近3年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达到3个以上或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个。2.省管市建专科建设项目(1)申报专科应为市级重点专科或特色鲜明的优势专科;(2)专科在市域内具有一定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市级以上行业学协会(省、市医学会,省、市医师协会,省、市护理学会等)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或在省(市)级质控中心任职,或牵头(参与)制定省级诊疗规范、指南、标准等。对于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特别是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考虑;(3)近三年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达到3个以上或省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个。第七
6、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使用项目遴选指标体系,采用数据分析和声誉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遴选。遴选指标体系由省卫生健康委参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遴选指标体系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医院综合实力、专科基本条件、医疗技术队伍、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医疗质量状况、科研与教学、专科辐射能力等部分,并以专科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进行评价。第八条申报医院结合遴选指标认真填写安徽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中需明确学科年度建设内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不得用于不同专业重复申报。申报书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第
7、九条医院申报的项目及项目预算应当经过医院医疗、财务、设备等部门审核,并符合有关财务、预算、资产、设备等管理规定。第十条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省管市建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对申报医院进行初评,并将拟推荐的医院和专科建设项目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联合市级财政部门,择优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省属三级医院拟推荐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经单位初评后直接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第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遴选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依据专家评估结果,综合考虑申报医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医疗资源
8、布局和各专科建设需求等情况,按照鼓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联合省财政厅共同下文确定公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名单。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十三条省、市卫生健康委作为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省本级和省管市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验收,定期预警和通报项目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第十四条获得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获批建设项目的专业科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确定专科建设规划和主攻方向,指导科室制定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单位
9、项目建设的评估和分析,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情况等。各项目科室成立执行小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实施,参与项目建设效果评估与分析。第十五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项目单位要与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投入和运行管理相关支持政策,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因合理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最多延长1年。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内容变更:(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
10、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的;(二)国家或省级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设计必须作相应修改的;(三)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并符合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要求的。出现上述情况但项目执行时间过半,或者经费使用过半的,不得再进行项目内容变更。第十七条申请项目内容变更的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管市级专科建设项目同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申请材料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变更原因、原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变更后项目建设方案、计划任务合同书及绩效目标表等。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其中省管市建专科建设项目,由各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审核结果,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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