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合规指引(公开征.docx
《上海市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合规指引(公开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合规指引(公开征.docx(1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上海市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以及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活动中销售产品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指引。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
2、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本指引所称网络销售者指直接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包括开展自营业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本指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指在仅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指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包括提供的赠品、奖品。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及有证据表明最终全部用于出口或在境外使用的产品不
3、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总体要求)网络销售者通过网络销售产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条(线上线下一体化)网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进行线上消费提供与线下消费同等的权益,包括充分获取产品信息,获取相同质量的产品,获取同等售后服务的权益。第二章产品合规指引第五条(禁止销售的产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产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二)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三)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
4、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四)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产品;(五)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成份、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等标识而未使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的产品;(六)依法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市场准入要求证明而未取得的产品;(七)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的,与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由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销售的产品。第六条(产品质量要求)除第五条规定的产品外,网络销售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5、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要求的强制性标准;没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要求。(二)除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外,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销售宣传、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七条(标识要求)网络销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代理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地址;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应当在
6、产品或者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用中文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六)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七)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
7、产品,应当标明认证标志;(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第八条(对有特殊要求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贮存、运输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贮存、运输注意事项。第三章网络交易经营者合规指引第九条(落实主体责任)网络销售者应当按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主要责任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8、,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宣传贯彻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为网络销售者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供技术支持,发现网络销售者未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第十条(主体信息公示)网络销售者应当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销售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如实
9、公示自我声明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由其他销售者实际提供产品的,还应当如实提供该销售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一条(进货查验义务)网络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不得伪造产地、产品合格证明,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或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识,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识、编号等质量标志。第十二条(质量保持)网络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包装
10、、防护等措施,保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保证产品贮存、寄递、运输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变化。交付消费者的产品应当与销售宣传、产品标识反映的产品质量状况一致。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产品信息公示)网络销售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如实公示下列与其销售产品有关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等市场准入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一)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应当公示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登载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市场监管部门名称等信息。(二)销售列入强
11、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应当公示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登载的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证书编号和发证机构、发证日期、有效期等信息。(三)销售列入其他市场准入要求范围产品的,应当公示其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对平台内销售的依法应当取得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产品资质证明审核义务。对无相应资质证明的产品,应当及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十四条(诚信经营义务)网络销售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符合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网
12、络销售者应保证线上线下销售的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具有同等质量,不得以“电商专供”、“线上定制”等名义,销售与线下同款不同质、同牌不同质的产品。确需进行差异化销售的,应明确与线下产品不同的规格型号或其他可识别的标识,并对其规格型号、功能配置、选材设计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充分披露。第十五条(配合抽查义务)网络销售者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的,应当根据不合格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收到产品监督监督抽查不合格结论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按照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自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 网络 销售 产品质量 合规 指引 公开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7416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