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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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住建局,经济区、高新区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兰州房地产中介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做好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现将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8月20日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市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存量房交易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2、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可上市交易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兰州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
3、易平台)在线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由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部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的行为。个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通过兰州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申请房源信息核验,核验通过后方可发布房源信息。第三条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指导经济区、高新区、红古区、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落实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行业协会要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经纪人定
4、期开展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相关的培训,积极落实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建立并完善经纪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引导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第四条兰州市及各区(县)不动产交易登记政务大厅应当设置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在网签政务窗口的基础上,要利用信息技术,将交易平台端口延伸至经纪机构、金融机构等服务点,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即时办结。同时,要积极探索使用新技术,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加强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推进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存量房交易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第五条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代理服务的,须向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
5、交易平台账户和监管平台账户,并据实录入本机构及经纪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实名登记。第六条取得交易平台账户和监管平台账户的经纪机构,若本机构及经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在信息变化之日起3日内登录监管平台,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线上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注销手续。第七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方式(一)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交易的,经纪机构需先在监管平台办理房源核验,再在其门店协助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二)交易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可通过网签政务窗口或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其中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办理的,交易双方须经实名认证后,方可办理存量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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