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伏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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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天水市伏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已由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7月31日通过,并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25日天水市伏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2023年7月31日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第三章传承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伏羲文化保护利用和传
2、承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伏羲文化的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伏羲庙、卦台山等与伏羲相关的古建筑、古遗址及文物,伏羲祭典,有关的民俗、口头传说及其文字记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条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统筹规
3、划、科学保护,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对伏羲文化的调查、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文物、资料的征集收购等活动,予以经费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公安、自然资源、教育、民族宗教、商务、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文物保护、城乡规划、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法学研究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伏羲文化保护传
4、承专家委员会,为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合理利用工作提供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伏羲文化的宣传推介,增强全社会对伏羲文化的保护意识。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宣传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伏羲文化,推动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伏羲文化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5、关部门编制伏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并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等相衔接。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伏羲文化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和编制保护名录等工作,并建立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伏羲文化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十三条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建设管理等,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第十四条在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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