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咨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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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咨询(深发改规(2023)10号)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9月26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充换电设施技术水平、运营质量和效率,鼓励充换电商业模式创新示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2、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1202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2)1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第三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和推进工作。(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指导各区(含新区,下同)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工作,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完善长期失效桩认定与退出机制,组织
3、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深圳市范围内充换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要求的充电设施建设用地、配建比例和预留达标条件的监督落实,负责指导各区做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验收工作。(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及销售环节的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结合新技术与应用推进充换电设施相关标准制修订,负责纳入强制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监督管理,负责对充换电设施企业未实行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监督查处。(四)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经营性停车场按要求落实配建充电设施,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4、;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将充电车位管理等事项纳入社会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范围,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负责社会经营性停车场、全市道路范围内、交通场站内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范围包括机场、码头、港口、公交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五)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所属公园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用地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六)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审批工作,将住宅小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
5、和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自用充电设施进行登记,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将住宅小区充电服务纳入物业服务评价;负责市属保障性住房配建充电设施工作。(七)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职责。(八)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负责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落实本单位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九)市住房建设、消防救援部门依职责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消防等日常监督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
6、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充换电设施场所灭火救援类型预案,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制度,督促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十)市气象管理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防雷设施竣工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十一)各区参照上述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明确辖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按照“科学布局、供需匹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总体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编制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电力设施规划、路
7、网规划、停车设施规划、消防规划等规划进行有效衔接。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交警、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全市机动车保有量、新能源汽车应用增长规模和充换电技术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研判,科学合理提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需求。第六条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综合国家、地方对充换电设施的相关标准,各类充换电设施配置场景的相关要求如下:(一)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按不低于
8、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o(一)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二)鼓励在交通枢纽、公园等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适度超前建设超级快充站,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三)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100%配建充电设施;新建高速公路
9、服务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应低于20%。(四)立体公交综合车场及公交首末站配建充电设施应按照市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相关设计导则实施,保障公交车辆充电、停车、维修等功能性需求。(五)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应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保障物流车充换电需求;鼓励机场、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的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六)大型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充换电设施。(七)在重大项目工地及在运营余泥渣土受纳场,根据需要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对充换电设施配置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
10、同电网企业研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空间布局、技术发展、用电需求和建设时序,加快用电紧张区域配电网规划建设,积极推动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更新改造,预留合理电力容量、充分保障供电需求。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八条充换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第九条充换电设施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与接入虚拟电厂能力,并做好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第十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IooO吨标准煤以上(含100O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1、不满IoOO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O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第十一条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照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同步获取项目代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后续手续。第十二条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应满足以下规划要求:(一)在国有已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包括配电房及雨棚等附属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
12、续。(一)在国有未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应按照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三条充换电设施建设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工程项目建设许可手续:(一)涉及新增建(构)筑物面积的新建(或改扩建)且建设规模超过限额(建筑工程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大于100万元)的充换电设施,完成相关前序手续后,在所在辖区住房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二)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面积的新建(或改扩建)或者涉及但建设规模小于限额(建筑工程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小于等于100万元)的充换电设施,个人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以及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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