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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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条例已经2023年8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条例(2023年8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0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布
2、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草原,维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休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草畜平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天然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第四条自治
3、州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以人为本、绿色发展,政府主导、群众监督,以草定畜、动态平衡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指导监督草畜平衡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草畜平衡工作,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草畜平衡工作完成情况;建立健全草畜平衡监管体系,配齐草原管护员,保障草原管护员的合理劳动报酬。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草畜平衡日常监督检查、村级草原管护员的管理、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督促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等工作。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所管辖自然保护区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工作纳入国
4、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草畜平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签订草畜平衡管理责任书。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畜牧兽医、农业农村、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草畜平衡督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草畜平衡方面的相关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畜平衡载畜量核定、草原动态监测、草畜平衡日常监督管理,与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开展草畜平衡监督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享受政策的农牧户和项目单位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和牲畜定期统
5、计调度,指导超载户制定减畜计划和减畜方案,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超载牲畜核减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草畜平衡相关政策的组织落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各类资金的核实、发放、监管及绩效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草原资源调查确权、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对资源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畜平衡方面的相关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派驻县(市)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依法查处草畜平衡工作中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6、按照国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核定载畜量,明确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的牲畜放牧量。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成立草原载畜量核定专家组,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承包经营者的意见,确保草原载畜量核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草原载畜量每五年核定一次。草原使用者、承包经营者对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县(市)草原监测结果,制定自治州草畜平衡管理工作需要的地方标准。第十条县(市)人民政
7、府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和队伍建设,提高草畜平衡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草畜平衡区标识牌;对草畜平衡开展日常抽查,加强对草原植被返青期和结实期等不同生长时期的巡查,建立草畜平衡档案。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超载过牧等违法行为及认定的超载结果,及时反馈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减畜方案,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超载过牧等违反草畜平衡管理的行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牧户畜牧业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落实草畜平衡工作职责,及时处置超载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超过核准载畜量放牧的,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减畜方案,应当采
8、取措施,要求超载农牧户限期出栏或者适时增加饲草饲料进行半舍饲、舍饲圈养,达到草畜平衡目标。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督促村委会制定相关内容的村规民约。第十一条自治州实行农牧户草畜平衡任务完成情况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兑现挂钩制度,将以平时检查结果与草畜平衡核实认定结果为依据,兑现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资金。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草畜平衡完成情况决定拨付奖励资金。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在持续提高草原承载能力、优化养殖方式促进畜牧业提质增效管理中实现草畜动态平衡。在草原保护和建设方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选育和繁育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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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 藏族 自治州 平衡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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