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标准化便利化.docx
《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标准化便利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标准化便利化.docx(1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标准化便利化工作指南(2.0)(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事指南。一、工作原则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全程网上办理模式。二、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三、联合验收内容按工程项目类型,竣工联合验收内容分为两类:1
2、 .一般工程项目:包含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规划核实、人防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城建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2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等专项验收(备案)。四、职责分工(一)牵头部门1.统筹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更新办事指南;优化完善竣工联合验收审批系统。3 .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一般由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担任,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根据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意见,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竣工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委托给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
3、督机构具体实施。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4 .按照集成服务要求,统一竣工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口和申报平台,负责办件受理、办件分发、办结出件;做好联审平台与各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业务审批系统的对接,配合各有关部门之间开展电子证照和专项数据共享实施工作。(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1.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事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城建档案认可、竣工验收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5 .
4、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6 .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根据工作安排参与联合验收并按规定时限出具专项验收(备案)意见。五、受理条件(一)申报竣工联合验收前应满足以下条件:1.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已通过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预验收,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住宅工程还应通过质量分户验收。7 .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一个施工许可证涉及多个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一并申请办理。8 .已按要求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
5、定的消防专业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验收区域应包含完整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工程;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收,形成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4,结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不含指挥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 .对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按要求整理完毕,并自检合格。6 .已形成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成果。7 .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其他验收条件
6、。(二)可分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对拥有一张施工许可证或一张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在符合项目总体的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按照“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分期验收的范围为单幢或多幢建筑工程,并具备独立出入口;裙楼相连的多幢塔楼申请分期验收时,应将裙楼以及与其相连的一幢塔楼作为最小单位工程进行联合验收。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完成,具备单位工程规划要求核实条件。3 .单位工程应满足有完全独立使用功能,相关设施设备经验收能独立使用,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4 .单位工程消防
7、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工程不完整的非单体工程不能进行分期验收。5 .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6 .分期办理验收的单位工程应采用安全、可靠、美观的隔离设施与继续施工的单位工程(或场地)进行完全隔断,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六、办事流程(一)网上申请项目具备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通过登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8084aplanmis-mall,以下简称系统)提出申请,按联
8、合验收资料清单(见附件)要求上传所需材料,并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属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不涉及的事项,选择“不涉及”,系统推送至各专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二)综合受理综合服务窗口自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齐材料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受理后推送至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受理不通过的,结束办件流程并向申请人反馈。(三)专项验收(备案)审核1.现场查验。竣工联合
9、验收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前,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系统登记说明是否需到现场查验(受理后2个工作日未登记说明的,系统默认不参加现场查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可提前在系统中提出相关问题,反馈给建设单位在现场查验前解决。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查验时间,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查验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应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整改并确认。7 .上传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现场查验下发的问题整改材料
10、。建设单位按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提出的要求,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系统补充相关资料。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通过后,在此阶段上传系统;涉及人防工程的,参照办理。8 .专项审核。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四)出具结果1 .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意见书中注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工程竣工联
11、合验收备案”(不再单独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凭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外)。如专项验收(备案)未全部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方式,牵头部门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结果文书盖竣工联合验收业务专用章,建设单位可在系统直接下载打印。2 .各专项主管部门应监督指导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如在整改过程中未对已审查通过的验收(备案)专项进行改变的,建设单位再次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时对情况进行说明,可调用上次上传的验收材料(不需重复上传新的材料)。如对已审查通过的验收(备案)专项进行改变的,可对上次上传的
12、验收材料进行补充或修改,说明改变原由。专项验收(备案)部门核实确认后按审核时限出具专项意见,牵头部门按审核时限出具办理结果。七、其他事项说明1.上传系统的文件应为原件彩色扫描文件(PDF格式),不再向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对于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纸质资料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时一并提交。2 .单独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若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按照“既有工程装饰装修”类型申请办理竣工联合验收;若相应情况有调整的,按照“一般工程项目”类型申请办理竣工联合验收。3 .竣工联合验收的面积信息以规划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自治区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 竣工 联合 验收 标准化 便利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744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