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技术指南JTT5218-2023贵州省公路涉路工程安全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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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技术指南JTT52/18-2023贵州省公路涉路工程安全技术指南2023-10-16发布2023-10-16实施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技术指南贵州省公路涉路工程安全技术指南主编单位: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部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实施日期:2023贵阳为规范我省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工作,科学指导涉路工程施工活动,制定贵州省公路涉路工程安全技术指南(简称“本指南本指南按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指导性的原则,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查阅了大量国内外有关公路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方面的相关文献资料,针对贵州省实际情况,吸收近年来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在充分征求主管部门、项目业主与咨询
2、单位等的意见后,经讨论研究,完成编制任务。本指南共分11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跨越式涉路工程、穿越式涉路工程、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并行式涉路工程、利用公路构造物的涉路工程、非公路标志的涉路工程等。本指南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附100号,邮政编码:550081,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批准单位: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编制单位: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直属支队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主要起草人:杜镇周承涛付义
3、书许明雷张晓航王瑞甫赵振宇魏小楠邱小龙王子吴维义姬同旭李昌龙兰钮麟冯海健胡波杨胜强梁兴赵延胡乾黄飞罗义霖曾彪周后友吁燃周攀徐士修何刚刘宇松朱胤灵吕森鹏审查人:许湘华钟小明孟庆生王建国甘孟松靳俊奇胡宗俊王晓康厚荣董翔黄强陈健蕾邹飞宋刚王建金周旭1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2规范性引用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3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4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5基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6跨越式涉路工程错误!未定义书签。6.1 交通构造物跨越错误!未定义书签。6.2 管道与管线跨越错误!未定义书签。6.3 电力线错误!未定义书签。6.4 廊道错误!未定义书签。6.5 人行天桥错误!未定义书签。7穿越式
4、涉路工程错误!未定义书签。7.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7.2 桥梁穿越桥梁错误!未定义书签。7.3 路基穿越桥梁错误!未定义书签。7.4 隧道穿越桥梁错误!未定义书签。7.5 隧道穿越隧道错误!未定义书签。7.6 油气管道与管线穿越错误!未定义书签。7.7 通讯管线穿越错误!未定义书签。7.8 水利管道穿越错误!未定义书签。7.9 电力线错误!未定义书签。8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错误!未定义书签。8.1 公路平交错误!未定义书签。8.2 公路接入错误!未定义书签。9并行式涉路工程错误!未定义书签。10利用公路构造物的涉路工程错误!未定义书签。10.1 利用桥梁错误!未定义书签。10.2 利
5、用涵洞和通道错误!未定义书签。10.3 利用隧道错误!未定义书签。10.4 其他错误!未定义书签。11非公路标志的涉路工程错误!未定义书签。11.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11.2 柱式结构非公路标志错误!未定义书签。11.3 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错误!未定义书签。11.4 悬臂式结构非公路标志错误!未定义书签。11.5 门架式结构非公路标志错误!未定义书签。1范围本指南对跨越式涉路工程、穿越式涉路工程、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并行式涉路工程、利用公路构造物的涉路工程、非公路标志的涉路工程等相关安全评价标准做了规定。本指南适用于贵州省境内为既有公路的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但不包括以下工程的技
6、术评价:(1)城市道路、有特殊用途的专用道路项目;(2)公路养护、检测和维修项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T50459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50460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
7、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JTGBOl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D20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60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HIO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3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3370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B05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TD33公路排水设计规范GAl166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SY/T6186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范SY/T4216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L/T5106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B34/T2977在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范DB33/
8、T212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评估技术导则DB34/T2196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3术语和定义3.1 涉路工程指在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维护、拆除相关永久或临时构造物的施工工程。3.2 跨越式涉路工程涉路公路结构物从既有公路上架空通过的涉路工程。3.3 交通构造物跨越涉路工程涉路公路与既有公路之间的桥梁、隧道、路基之间的跨越工程。3.4 穿越式涉路工程从既有公路路面下方通过的涉路工程。3.5 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在相近高程上与既有公路主线平面交叉的涉路工程。3.6 并行式涉路工程在既有公路两侧或一侧与线形走向相同的涉路工程。3.7 通视三角区平面交叉口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
9、停车视距组成的不存在任何有碍驾驶人通视的三角区域。3.8 利用公路构造物的涉路工程依附既有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公路结构物来通过障碍物的涉路工程。3.9 非公路标志设置于既有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内,除GB5768所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和其他标志牌设施等。3.10 标志板净IwJ标志板下缘距路面设计标高的垂直距离。3.11 高耸式结构标志净高在3m以上,结构横截面相对面积较小,顶端支撑较大型非公路标志板的细长支撑结构。4总则4.1.1 本指南适用于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阶段。4.1.2 涉路设计与施工因遵
10、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进行。4.1.3 涉路工程的设计应考虑既有公路的规划。4.1.4 涉路工程分阶段设计时,每一阶段宜进行涉路工程安全评价。4.1.5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等进行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5基本规定5.1.1 涉路设计和施工前应征得既有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既有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手续。5.1.2 非常规条件下的涉路设计与施工,应遵守非常规条件下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规程中的相关规定。非常规条件包括:不良地质、特殊气象条件、环境敏感区等。5.1.3 涉路施工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既有公路安全的构造物和边坡的变形、应力、稳定性等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和
11、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5.1.4 既有公路跨越河流上下游进行涉路工程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上游修建水库时,应充分论证水库营运和泄洪时对既有公路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2)上游有企业废水排进河流时,应论证废水对桥墩和基础腐蚀性的影响;(3)上游河道内堆积建筑弃渣、工业废渣、矿山弃渣等弃渣体时,应论证由于弃渣体堆积引起水文条件的变化对既有公路的影响;(4)上下游进行采砂、河流改道、疏通河道等人为活动时,应充分论证人为活动对既有公路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5.1.5 高速公路附近进行采矿活动时,应论证采空区对高速公路的影响。5.1.6 公路附近有产生大量烟雾的企业,应论证烟雾对公路行车视
12、距及车辆行驶安全的影响。5.1.7 涉路施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要求,确保既有公路的安全。5.1.8 涉路工程施工需要修建施工便道和进行交通组织时,应符合相关的规定。5.1.9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等进行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时,应进行专项论证。5.1.10 高速公路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等级划分及标准应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法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进行,其他等级的公路可依照此标准对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等级进行划分。5.1.11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方法和流程涉路工程的技术评价流程一般分为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工作评价、现场复核、完善评价报告等
13、阶段。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流程见图5-1o资料收集织 组 通 交现场踏勘资料和现场综合分析工作评价制定工作大纲和工作计划调研和座谈访研进行评价工作现场复核完善评价报告图5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流程图6跨越式涉路工程6.1 交通构造物跨越6.1.1 一般规定6.1.1.1 跨越既有公路路段宜为平缓直线段。6.1.1.2 既有公路的下列路段不宜跨越:(1)视线不良的交叉口20Om范围内;(2)视距不足或设置结构物后影响行车视距的路口路段;(3)互通和分离式立交、收费站、加油加气站和服务区等上空区域内;(4)已经有其他公路、铁路或廊桥等重要构造物下穿或跨越路段。6.1.2 涉路桥梁跨越既有桥梁6.1.2.1
14、一般条件下,当涉路公路和既有公路桥梁基础都为桩基础时,在满足桥梁净边距规定的情况下,桩基础净距不宜小于10m,当涉路工程基础为扩大基础时,扩大基础距既有公路基础距离不宜小于2倍的基础的深度,当扩大基础采用深基坑并降水时,应考虑降水对既有公路基础稳定性和基础变形的影响。由于条件所限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论证,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既有公路安全。6.1.2.2 既有桥梁路面净空应符合JTGBOl中公路建筑界限的规定,并满足公路桥梁养护、检测和维修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5m,不应小于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m,不应小于4.5mo6.123
15、桥梁线路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60。6.124 涉路公路桥梁构造物与既有桥梁的水平距离不应影响既有公路桥梁检测时检测车的使用。6.1.2.5被跨越段涉路工程桥梁应贴上反光物等标志。6.126涉路工程的桥梁排水口不应修建在既有公路桥梁的上方,涉路工程与既有桥梁的排水设施不应共用。6.1.2.7涉路工程桥梁边缘的桥墩应设置提醒和反光标志。6.128涉路工程桥梁应设置防护网。防护网高度宜不小于1.8m,网孔面积不宜大于20mmx20mm,并在行车两个方向向外延伸1020m06.1.3涉路工程桥梁跨越既有公路路基6.1.3.1 涉路公路桥梁基础设置应保证既有公路的安全,位置宜位于公路
16、用地控制范围外,若条件所限,基础位置应位于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外。当跨越位置位于软土路基范围时,应论证涉路桥梁基础对既有公路基础的影响。6.1.3.2 涉路桥梁线路与既有公路线路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60。6.1.3.3 既有公路路面上部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界限的规定,并且满足公路养护、检测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空应不宜于5.5m,不应小于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空不应小于5m,不宜小于4.5m。6.1.3.4 既有公路为二级公路、三级公路或四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或规划行车道上设置桥墩。跨越既有公路为四车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不宜在整体式路基中央分隔带设
17、置桥墩。跨越既有公路为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若须在中央分隔带设置桥墩时,桥墩两侧应设防撞护栏,并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6.1.3.5 涉路工程桥梁及中墩应贴上反光标志。6.136 涉路桥梁基础不应设在既有公路路堑边坡范围内。在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外的边坡设置桥梁基础时,应保证边坡的稳定性。若条件所限涉路桥梁基础需设在既有公路路堑边坡范围时,应对设计方案和施工进行论证,采取防护措施确保既有公路边坡安全。6.137 涉路工程不应影响既有公路工程的排水。涉路桥梁与既有路基排水系统不应共用。6.138 涉路工程桥梁应设置防护网,防护网高度宜不小于1.8m,网孔面积不宜大于2
18、0mmx20mm,并在行车两个方向向外延伸1020m。6.L4涉路桥梁跨越既有隧道1.1.1.1 路桥梁不宜在既有隧道洞口、通风井、泄水道孔口、隧道变电站、隧道消防水池等上方跨越。1.1.1.2 既有公路浅埋隧道或浅埋泄水隧道竖直上方不应设置桥梁基础。1.1.1.3 既有深埋隧道竖直上方设置涉路桥梁基础时,当桥梁基础位于既有公路隧道顶板应力影响范围之内时,应进行隧道顶板稳定性计算和校核。1.1.1.4 既有公路隧道与涉路工程桥梁基础高程相近时:(1)桥梁基础与隧道边缘的水平距离小于10米,不应进行桥梁施工;(2)桥梁基础与隧道边缘的水平距离大于等于10米,应对隧道结构进行验算,经专家论证后方可
19、设置桥梁基础;(3)隧道4倍洞径范围内不允许爆破施工。6.1.5 隧道跨越隧道6.1.5.1 涉路隧道间应保证两隧道之间围岩的稳定性,垂直净距不宜小于30m且不宜小于4倍隧道断面宽度,不宜从洞口范围跨越,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专项论证涉路隧道对既有隧道的安全影响。6.1.5.2 涉路隧道与既有隧道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30。6.153涉路隧道与既有隧道不应共用通风井、泄水洞和消防水源。其之间水平、垂直净空应满足各个构造物的稳定性和防渗要求,并不小于错误!未找到引用源。1中的规定:表6-1涉路隧道与既有隧道通风孔、泄水洞和消防水源距离表净距通风孔泄水洞消防水源水平净距(In)5
20、4B10垂直净距(m)/3()3()注:B为隧洞断面宽度。6.1.5.3 隧道跨越跨越既有隧道时,应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评估,防止因改变隧道围岩内水文条件,使隧道内产生渗水病害。6.1.6 路基跨越隧道6.1.6.1 涉路公路路基不宜从既有公路隧道洞口范围跨越,若条件限制需要跨越时,应保证既有隧道仰坡和洞口围岩的稳定。并于靠近既有隧道洞口一侧设置公路防撞设施。6.1.6.2 涉路路基在隧道洞口段宜以垂直交叉与隧道跨越,条件所限不能垂直跨越时,不应小于60。6.1.6.3 涉路路基从隧道洞口上方跨越时,不应破坏或改变既有隧道洞口的排水设施,涉路公路路基应采用单独排水设施,不应与既有隧道洞口的排水设
21、施共用。1.1.1.1 公路路基不宜以填方的形式跨越被涉路公路隧道的洞口和浅埋段。6.1.6.5 涉路公路路基从既有公路隧道洞口或浅埋段通过时,应验算既有隧道顶板的稳定性。6.1.6.6 涉路公路路基与既有隧道通风井之间净距应不小于通风井直径的4倍,在通风井应设置提醒和反光标志。6.1.6.7 涉路公路路基与既有隧道消防水源之间净距不应小于5m,在消防水源应设置提醒和反光标志。6.1.6.8 涉路公路路基与既有隧道配电房之间净距宜不小于30m,在配电房应设置提醒和警示标志。因条件所限小于30m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6.2管道与管线跨越6.2.1 石油与天然气管道6.2.1.1 涉路石油与天
22、然气管道不应从既有高速或一级公路上方跨越,不宜从其他既有等级公路上方跨越。6.2.1.2 涉路石油与天然气管道条件所限,需要从既有二级及以下的等级公路上方跨越时,应该对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性和对公路的影响进行专项论证,并加强对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进行安全性保护。施工时应编制施工方案和风险应急方案,并由既有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622通讯管线跨越6.2.2 .1涉路通讯管线跨越公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公路上方部分应设置红白相间的净高标志;(2)跨越公路宜采用垂直交叉,若斜交,其交角不宜小于45。因条件受限无法满足要求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3)与既有公路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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