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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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障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是符合农村公路相关规划,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第
2、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严格按规定执行责任登记、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强化质量
3、责任追究追溯机制。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八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落实专人负责质量管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关键人员、施
4、工设备等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业主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签订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款,并签订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农村公路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在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人
5、员,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规程)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质量检验、技术交底和岗位培训,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对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实行无差别化质量管理。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按要求开展质量评定工作,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向项目业主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质量检测工作,可通过设立工地试验室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照县级交通
6、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方式组织实施。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对施工自检结果进行抽检复核或者检测见证。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检测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并通过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档案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第三章质量监管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职责。第十八
7、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全面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工作要点,落实责任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加大对新改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第十九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可采用巡视检查、突击检查、专项督查和“双随机”等方式,重点加强从业单位执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从业单位关键人及关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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