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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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1号)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8月29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27日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8月29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建设文明安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3、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
4、教育、引导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提高文明行为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文明行为,弘扬先进模范事迹,刊播公益广告,监督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七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第八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着装整洁得
5、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三)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上下楼梯或通过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四)不得占用、阻断、损坏盲道;(五)在公共场所内不得随意大声喧哗、干扰他人,不得随意躺卧座椅;(六)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公共文体活动,服从现场管理;(七)文明开展庆典、营销等户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八)遇突发事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不围观;(九)其他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的行为规范。第九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二)不得
6、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随意丢弃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不得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未经批准,不得张贴(喷涂)广告、悬挂宣传品;(五)不得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设备、路面和树木等处涂写、刻回、喷涂等;(六)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草坪,不得占用、开垦公共绿地;(七)自觉遵守有关控制吸烟的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八)自觉履行传染病防治有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检验检疫、隔离治疗等应急措施,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科学佩戴口罩;(
7、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第十条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节约水、电、气等资源;(二)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三)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和科学分类投放活动;(四)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五)爱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六)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浏览手持电子设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
8、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三)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四)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五)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向车外抛
9、撒物品;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时,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人、小孩、孕妇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得妨碍司机安全驾驶;(八)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当模范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九)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公共自行车等共享交通工具;(十)其他维护交通文明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城乡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二)邻里和睦、团结互助,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三)倡导
10、文明乡风,维护城乡良俗,自觉移风易俗,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远离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四)装修装饰、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遵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影响他人;(五)文明饲养宠物。携带宠物外出,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即时清理动物粪便;(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七)不得违法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八)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用通道,不得违规接拉电线、网线等;(九)遵守电动车停放充电规定,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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