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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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202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5号)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9月11日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四水四定”原则,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优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
2、家计委第15号令)、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89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并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以及进行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申请取水应当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坚持“四水四定”、总量控制、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节约、保护
3、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符合黄河水、地下水超载区管理和节水评价有关要求。第五条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水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要求。第六条水资源论证报告分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资源论证表,由业主单位或者委托水资源论证单位编制、填写。编制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执行水资源论证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注重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或者填写质量,并附具区域用水控制指标使用情况说明。第七条推行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制度。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实行行业协会自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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