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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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以下简称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被依法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制定、管理裁量权基准,以及对适用裁量权基准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及原则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2、本规定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市东湖生态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规范裁量权基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具体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裁量权基准的审查。市、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的审查。市级行政机关负责对区级行政机关规范裁量权工作的指
3、导和监督。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管理和适用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及时动态调整,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裁量权基准出现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权基准。第六条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由负责实施的市级行政机关制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由集中行使的行政机关负责制定裁量权基准;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权的,由委托的行政机
4、关负责制定裁量权基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由赋权的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裁量权基准:(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原则;(二)执法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影响;(三)经济、社会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制定裁量权基准,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修订裁量权基准:(一)法律、法规、规章重新制定或者被修改、废止的;(二)行政机关职能调整,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职权的;(三)上级行裁量权基准修改或者调整的;(四)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完善
5、的。符合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或者职能交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裁量权基准修订工作。第九条行政许可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一)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及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二)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无明确规定的,列明材料清单;(三)对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应当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四)行政许可需要由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应当明确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具体权限
6、、流程和办理时限,不得无故拖延办理、逾期办理;(五)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实施同一行政许可的,不得推诿或者限制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六)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应当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没有对行政许可规定数量限制的,不得以数量控制为由不予审批;(七)实施行政许可需要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信证明、检验检测、评估等中介服务的,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八)许可涉及收取费用的,公布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标准。第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并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一)行政处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及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适用条件只有
7、原则性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明确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明确具体情形;(三)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四)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依法应当并处的,除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外,不得适用单处;(五)行政罚款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明确具体档次情形,防止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倍数或者有一定幅度的,在最高与最低之间划分阶次,但最多不得超过五个;(六)限期改正期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期
8、限;(七)停止执行处罚的适用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情形。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措施及查封、扣押、冻结等适用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适用的具体情形;(二)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若干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个阶次的具体期限幅度;(三)因紧急情况需要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列明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第十二条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增设新的项目,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一)行政给付条件
9、、给付方式、给付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明确具体条件、方式、给付时限及给付标准;(二)征收、减征数额或者给付数额存在幅度的,划分若干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个阶次的具体幅度;(三)减征、免征条件或者给付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条件和情形;(四)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五)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六)委托实施征收征用事务的,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程序和责任。第十三条行政确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一)确认程序、办理
10、时限、申请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需具体列明;(二)确认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的,列明特殊情况的具体情形。第十四条行政检查的职责、方式和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确。行政机关实施日常行政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周期和方式。第十五条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基准符合武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列入行政机关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第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规范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一)对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实施专项检查;(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三)通过市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进行监督;(四)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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