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交易、现货与中长期市场衔接、结算、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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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湖南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7-湖南电力现货市场系列规则修订意见(模板).docx3-湖南省电力现货市场与中长期市场衔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4-湖南省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5-湖南省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注册和退出部分)(征求意见稿).docx6-湖南省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计量管理部分)(征求意见稿)docx2-湖南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湖南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市场成员2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8第一节市场准入8第二节市场注册11第三节市场退出12第四章市场概述13第一节
2、电力市场交易类型13第二节电力市场价格机制15第五章中长期市场17第一节交易模式17第二节交易合同18第三节优先发电电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日前电能量市场18第一节交易模式19第二节边界条件准备及事前信息发布20第三节交易申报20第四节市场出清及结果发布21第七章实时电能量市场21第一节交易模式21第二节市场出清及结果发布22第三节交易执行及调整22第八章辅助服务市场24第九章电力零售市场25第十章计量和抄表27第十一章市场结算28第一节通则28第二节结算流程31第三节电费计算33第四节退补及其他34第十二章信用管理34第十三章信息披露34第十四章市场风险防控36第十五章市场中止与管制36
3、第十六章市场争议处理37第十七章附则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落实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湖南电力市场的运营及管理,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湖南电力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依据】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4、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湖南电网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第三条【编制原则】本规则编制遵循市场规律和电力系统运行规律,坚持电网安全稳定,坚持统一电力市场,坚持绿色低碳环保,坚持各类市场统筹协同,完善市场价格机制,提高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提升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和清洁能源消纳能力,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市场机制,逐步建立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全面支撑实现双碳目标。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湖南省电力
5、现货市场运行期间运营及管理。第五条【市场秩序】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利用市场力或其他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六条【实施主体】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网企业公平开放、信息披露等情况实施监管,对市场运营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
6、电公司、独立储能电站及新型经营主体(包括虚拟电厂、负荷侧可调节资源、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分布式发电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第八条【发电企业权责】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购售电合同,执行市场出清结果,按规定参与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提供承诺的有效容量和辅助服务;(四)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信用评价、电力负荷、
7、系统运行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电力用户权责】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需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相关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电费,包括上网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三)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获得电力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四)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五)服从电力调度
8、机构统一调度,在出现电力缺口或重大突发事件时按有序用电方案承担有序用电义务;(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独立售电公司权责】独立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照规则合同完成交易、服务、费用结算等事项;(二)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承诺、公司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履约保函(保险)等情况,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三)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代理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电
9、力交易、输配电服务和代理零售用户历史用电曲线等相关信息;(四)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六)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七)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权责】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具备独立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保底供电服务;(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湖南省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
10、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湖南省标准;(四)负责辖区内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不得干预辖区内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独立储能电站权责】独立储能电站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和购售电合同,执行市场出清结果;(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具备满足独立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11、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新型经营主体权责】新型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具备实时的电力电量计量、数据采集以及通信等软硬件条件;(四)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服从调度管理和市场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五)获得市场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交易申报;(六)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电网企业权责】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购售电合同;(二)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三)保障输变电设施
12、的安全稳定运行;(四)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提供售电公司所代理零售用户的历史用电曲线;(五)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六)按规定负责电费结算,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七)按照政府定价向居民、农业用户提供供电服务,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八)按代理购电价格向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与电力用户签订代理购电合同;(九)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权责】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中长期市场组织运营,配合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现货交易;(二)按规则组织相关经营主体参与省间
13、中长期交易;(三)负责经营主体的注册管理、信息管理;(四)负责交易合同管理;(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服务;(六)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湖南电力交易平台及相关技术支持系统;(七)负责市场信息管理,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及监管机构报告异常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权责】电力调度机构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依法依规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二)负责按调度范围开展安全校核;(三)负责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组织等工作;(四)按规则组织相关经营主体参与省间现货、华中省间辅助
14、服务市场交易;(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市场交易结果执行;(六)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及监管机构报告异常情况;(九)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在特定及紧急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或市场中止;(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一节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基本准入条件】经营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评价合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经营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发电企
15、业准入条件如下:(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暂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新投产发电企业可先行申请办理市场注册,但应在机组通过试运行后三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在规定期限内,因自身原因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不满足准入条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二)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容量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三)参与市场交
16、易的发电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计量能力和数据传送条件,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应能满足交易要求。第十九条【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如下:(一)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合同;(二)具有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技术替代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要求;(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第二十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如下:(一)符合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湖南省售电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二)售电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履约保函或保险;(三)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
17、类);(四)具备参与市场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系统和能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准入条件】电网企业准入条件如下:(一)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二)提供代理购电服务的电网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履行相关注册手续。第二十二条【独立储能电站准入条件】独立储能电站准入条件如下:独立储能电站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第二十三条【新型经营主体准入条件】新型经营主体准入条件如下: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应具备相关的计量采集条件和能力。第二节市场注册第二十四条【注册管理】市场注册业务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以及
18、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业务关系确定等。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符合湖南省电力市场准入注册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经营主体应当保证注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非湖南省电力经营主体在有关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后,共享注册信息,无须重复注册,按照湖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参与交易。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开通代理购电相关权限。第二十五条【注册信息变更】经营主体注册信息变更时,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注册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第三节市场退出第二十六条【经营主体正常退出】已经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19、,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有关发用电政策:(一)经营主体宣告破产、退役,不再发电或用电;(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经营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与市场的情况;(三)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四)电力用户用电类别变更,不再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第二十七条【经营主体强制退出】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等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进入市场或强制退出市场:(一)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二)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被暂停交易,且
20、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三)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整改的;(四)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五)因自身原因不能持续保持准入注册条件、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退市处理】退出市场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等经营主体需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处理完毕尚未交割的成交电量。无正当理由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均不得
21、申请市场准入。当售电公司不能持续满足注册条件、违约(含退出市场)等无法满足电力用户用电需求时,电力用户可以作如下选择:(一)向其它售电公司购电;(二)经批准由保底售电公司、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三)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四)符合规定的其它形式。第四章市场概述第一节电力市场交易类型第二十九条【市场交易定义与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电力批发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电量)交易活动的总称。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电力批发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以及辅助服务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
22、权、容量等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零售用户开展的电能量交易活动的总称。第三十条【电力批发市场架构】电力批发市场采用电能量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相结合的市场架构。其中,电能量市场包含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包括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和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等。第三十一条【中长期市场】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电网企业(含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电网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企业,下同)等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多日等日以上的电力、电量交易。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优先发电电量合同,纳入中长期交易管理范畴。第=十二
23、条【现货市场】包括日前电能量市场和实时电能量市场。现货市场采用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开展,通过集中优化计算,确定机组组合、分时发电计划曲线以及分时现货电能量价格。第三十三条【辅助服务市场】现阶段,辅助服务市场主要开展调峰、调频辅助服务交易。适时探索开展爬坡等辅助服务新品种,相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电力零售市场】电力零售市场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零售用户开展电能量交易的市场,售电公司从电力批发市场购电,向签约的零售用户售电形成零售合同。第=十五条【发电机组分类】发电机组分为市场化机组和非市场化机组。其中,非市场化机组是指暂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机组;市场化机组指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机组,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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