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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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积分制是指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运用积分增减办法加强评价管理,促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的制度。第
2、四条诚信积分按周期实施,每个周期12个月,自每年的4月初至次年3月底。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办法的制定、统筹实施及评估检查等工作。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管理具体工作。第六条诚信积分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力社保部门实时向社会公布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积分,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人力社保部门通过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建议、接受信息报送、共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大数据等方式,收集掌握经营性人力资源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实施诚信积分管理。第八条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诚信积分制管理信
3、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数据跨部门、跨区县互联互通。第二章基础积分第九条对管理周期前已获得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个管理周期赋予基础积分12分。第十条对管理周期内新获得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许可或备案之月起,根据管理周期内剩余时长,按每月给予1分的标准确定其基础积分。基础积分最低不少于6分。第十一条对管理周期内办理延续、变更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用延续、变更前积分信息。第十二条已纳入诚信积分制”管理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纳入原机构诚信积分体系管理。第三章积分扣减第一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第十三条
4、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1分。(一)未公示营业执照、许可或备案信息;(二)未公布服务项目、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信息;(三)未审查用人单位真实合法证明信息而提供服务;(四)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未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五)发布已过期、无效招聘或求职信息。第十四条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3分。(一)未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上报机构经营情况数据;(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三)服务台账信息保存不当或丢失;(四)
5、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对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不当或丢失;(五)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未审核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六)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七)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八)发布虚假招聘或求职信息,或者发布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九)登记求职者身份证等证件或寄存求职者行李等财物拖延归还;(十)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十一)使用明显低于市场合法成本价格参与人力资源服务招标、合同洽谈或故意发布虚高人力采购价格并以各种隐含条件拒不成交、减少成交,扰乱市
6、场秩序;(十二)不配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信息;(十三)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C级;(十四)机构人力资源经营活动违反劳动保障、市场监管、治安管理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机构或机构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处罚;(十五)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情形,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落实不达标。第十五条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6分。(一)违法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但尚未构成犯罪;(二)违法泄露或者使用所知悉的秘密或公民隐私信息,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
7、经营状况寄言息;(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欺诈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五)弄虚作假、欺瞒哄骗逃避人力社保部门监督检查;(六)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报告;(七)违反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税收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被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八)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处罚;(九)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一)至(十二)项情形,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落实不达标。第十六条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诚信积分12分。(一)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
8、督促后仍不提供,拒绝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二)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三)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四)以暴力威胁抗拒人力社保部门监督检查;(五)违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造成群体性事件;(六)违反劳动保障监察、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行政处罚;(七)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八)机构或机构相关责任人在实施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时违反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第二节劳务派遣经营机构第十七条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1分。(一)未将
9、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合同不规范但未造成损害结果;(三)劳动培训制度不健全,对被派遣劳动者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全覆盖;(四)被投诉存在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五)发生2件以上非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且败诉;(六)连续两年未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3分。(一)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试用期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二)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押金,或扣押被派遣劳动者身份证件;(三)拖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拖延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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