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劳动合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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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章劳动合同,引导案例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由于某些时段客流量比较集中,忙闲不均,某超市招聘了一批非全日制的收银员,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分别为上午10点到下午1点,或者下午5点到晚上9点,每人每个月可以调休四天。主管与应聘者约定口头协议时提出:超市需要对他们试用两个星期,如果手脚麻利,头脑清晰,那么超市会继续录用他们,也将发放试用期的工资;但如果动作很慢,经常出错,遭到顾客的抱怨甚至投诉,那么他们会被直接辞退,也不会有任何报酬。对于超市的这个规定,大部分的应聘者都接受了;但也有两位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个规定不合理。非全日制用工,能约定试用期吗?,这是一个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引发的争议,需要从劳
2、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寻找依据。本章将讨论劳动合同的种类、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务派遣合同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学习目的:1、理解劳动合同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熟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内容3、了解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其处理制度4、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5、阐述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制度6、熟悉劳务派遣合同制度,61 劳动合同及其特征62 劳动合同的订立63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6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5 劳务派遣66 非全日制用工,目录:,61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含义劳动契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
3、议。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认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劳动合同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主体的特定性主体意志的限制性合同履行中的隶属性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劳动合同是通过双方选择确定的 劳动合同是有偿的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三、劳动合同的种类(P147)1、以用工形式为标准。全日制 非全日制 劳务派遣2、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如工程)的劳动合同。3、以合同目的为标准。录用合同(基本类型),聘用合同(针对特定技术人员和管
4、理人员),借调合同(借用合同),停薪留职合同,学徒培训合同(所确立的是预备劳动关系),案例:“分流富余人员,优化劳动组合”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王某是某银行的一名员工,当时参加录用考试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是4年,所在银行现在通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分流富余人员,优化劳动组合”(最近行里又招了批新员工),因为是属外来人口就首先上了第一批分流名单。该银行是否可以“分流富余人员,优化劳动组合”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呢?,四、劳动合同的内容(P142)(一)法定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5、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商定条款(约定条款、补充条款)1、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出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尚处于不完全确定的状态。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
6、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案例】,陈某被某食品公司招用,公司说:“按我司规定,凡新招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每月工资1000元;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某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经理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食品公司做法是否正确?,2、培训。培训是按照职业或者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以开发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过程。根据199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规定,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
7、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企业职工培训应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并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案例:试用期内是否要赔偿培训费?,王贵祥于2004年7月2日毕业后到北京一家电子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4个月,经过两个月的工作实践,公司总经理见肖贵祥对
8、工作尽心尽责,便有心栽培他。后来公司刚好安排了一项技术人员出国培训项目。肖贵祥受电子公司派遣,于2004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出国去美国参加培训,并且签订了服务期为五年的服务期合同,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在美国期间,王参加了一个月培训,电子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共三万元。回国后,王逐渐发现这家公司并非当初自己所想,内部管理有很多混乱不科学之处,认为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于是在2004年10月22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公司几次劝说都挽留不成,要求王赔偿培训费,否则对王的辞职请求不予批准。王去意坚决,并拒绝支付培训费,公司一怒之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支付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请问:试用
9、期内是否要赔偿培训费?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这一请求?,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和服务期的约定合法有效,肖贵祥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应被任意剥夺。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故电子公司要求肖贵祥金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不足。最后裁决对富山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法律提示,1、试用期内劳
10、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过程,劳动者很有可能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不符合自己的意愿,劳动者可以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故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任何的限制。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培训费用。但是劳动者负有通知义务,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通知用人单位。,3、保守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
11、用人和劳动者选择职业都有自主权,有的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了解或掌握了本企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等资料,如果企业事先不向劳动者提出保守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的要求,有的劳动者就有可能带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另谋职业,通过擅自泄露或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以谋取更高的个人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企业往往难以通过法律讨回公道,从而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占或泄露。,案例,徐某、马某是某衡器厂的总工程师和销售部经理,知悉该厂的衡器生产技术秘密和销售网络客户名单。2000年,徐某与马某从衡器厂辞职后到另一衡器公司
12、工作;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马某负责销售工作。该公司生产了同衡器厂相近似的产品并向该厂有联系的客户销售部分产品。衡器厂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衡器公司和徐某、马某,衡器公司、徐某、马某等在诉讼中均提出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徐某、马某与衡器厂签订的保密协议因衡器厂未支付补偿费用,故该保密协议已丧失约束力。问:徐某、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衡器厂商业秘密的侵权、是否需要赔偿相应损失?,这个案件突出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客户名单是否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二是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否因企业未支付补偿费而予以终止。,判决:徐某、马某的行为构成对衡器厂商业秘密的侵权并判令其赔偿相应损失。1、具有商业秘密价值的客户名单
13、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确定性,即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有别于普通的客户名单;2)稳定性,即该名单所反映的客户群是企业经过相当的努力,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形成了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3)秘密性,即企业对其要求保密的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其他人不付出相当的努力很难获得。本案中衡器厂请求保护的客户名单恰恰具备了商业秘密的特征,应属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2、竞业限制在禁止员工到竞争企业工作时,企业必须对员工给予一定补偿。如企业不支付补偿费而违约的话,则竞业限制合同应予终止,员工选择企业工作的范围限制就不存在了,只要其不泄露商业秘密,则该员工在竞争企业工作亦
14、不承担任何责任。,4、补充保险。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补充保险的建立依用人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只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统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因此补充保险的事项不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5、福利待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也成为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指标之一。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
15、五、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事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 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
16、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 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附:南昌劳动合同范本(多媒体材料2),6.1.2劳动合同的客体具有唯一性,一般合同的客体包括货币、财物、行为等,而劳动合同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行为,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劳动合同。,6.1.3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的的权利和义务,第一 劳动者负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劳动(工作)任务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17、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二 劳动者负有按照工作岗位要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达到职业技能标 准,努力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同时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三 劳动者负有按照要求,在工作中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第四 劳动者负有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同时,享有 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 其他权利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第一 用人单位享有指挥,管理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 义务,负有按
18、照法律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 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义务第二 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生产经营的需要,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并要求员工 必须参加培训,考核,达标;同时负有提供员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机 会和权利第三 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同时,要支持工会,保证工会在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的实施以及劳动者在 平等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范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实施第四 用人单位有权利要求劳动者学习并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同时负 有提供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责任,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健康。,案例1:付某诉某纸板厂工伤赔偿案,原告:付某被告:某纸板厂案件经过:付某于1999年受雇于
19、某纸板厂担任电工。该厂未经工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2001年10月12日,付某在工作时左眼球被扳手打伤。为此,付某于2001年10月至12月期间,分别在县、市第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672元,交通费134元;后又于2002年1月,到省眼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8200元,交通费552元、住宿费35元。经当地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付某的左眼伤残等级为:参照交通事故评定为八级伤残;参照工伤评定为七级伤残。付某为此又花去鉴定费150元。,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纸板厂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其损失。该仲裁委员会以纸板厂未经工商登记且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裁定不予
20、受理。付某不服此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纸板厂支付医疗费12920元、交通费686元、住宿费35元、鉴定费150元、继续治疗费7000元,以及伤残抚恤金91770元。纸板厂辩称:付某无证据证明其左眼是因公受伤,即便能够证明确系因公受伤,但因纸板厂未经工商登记,没有用工权,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该争议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思考: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2、劳动者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实际从事劳动的法律后果?3、你认为付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么?为什么?,审理结果:纸板厂与付某形
21、成事实劳动关系 付某在上班期间受伤,纸板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付某受伤是其自己故意所致,因此本案属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判决:一、被告纸板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付某医疗费6865元、交通费134元、法医鉴定费150元、伤残抚恤金91770元,共计人民币98919元;二、驳回付某要求被告赔偿继续治疗费用7000元以及就治于省眼科医院所花费的交通费552元、住宿费35元的请求。,法理评析:,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
22、格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资质: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2、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28条劳动合同法第93条,62劳动合同的订立,62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第一,合法原则第二,公平原则第三,平等自愿原则第四,协商一致原则第五,诚实信用原则,案例2:陆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案,案情介绍:申请人:陆某被申请人:某公司2003年7月,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社会招聘业务员,要求应聘者经验丰富,能经常出差。陆某闻讯后前往应聘。公司告知陆某,业务员的绩效是公司考核的主
23、要方面,有关工资待遇都将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随即,双方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聘用陆某位业务员;陆某每月工资保底数400元(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业务量2%的提成;某公司提前60天通知即可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立刻通知陆某上班。,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陆某的业务开展进展缓慢,业绩无从体现。3个月后,即2003年10月,某公司认为陆某的工作业绩不能令人满意,就对陆某表示:如果下个月内业绩再无起色,将按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又一个月后,即2003年11月,陆某仍无产生业绩的迹象,某公司即按双方合同约定通知陆某于60天后解除劳动合同,并表示不希望陆某再来上班,公司可将
24、60天工资800元提前自付。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发生争议,经多次磋商未能解决。陆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陆某认为:自己的业绩在短时间内不能体现于业务开展的特点有关,某公司不能以目前工作业绩无起色为由即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则认为:公司与陆某在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条款,现发现陆某工作能力存在问题,某公司依据双方合同协商约定的条款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协商解除,并无不当。思考:根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你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做出怎样的裁决?,本案的焦点:某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陆某解除合同。劳动法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29条本案的核心:双方
25、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某公司提前60天通知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法理评析,1、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1)主体必须合法(2)形式必须合法(3)内容必须合法2、本案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案例3 周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某公司2008年10月,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每件产品0.5元,日定额80件。如果周某不能完成每天的定额,则公司从已经加工的件数种扣除未能完成的件数的相应加工费。周某没有加工该产品的经验,不了解加工每件产品需要花费的时间。某公司在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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