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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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2、,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核准目录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时进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核准
3、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属地备案。原则上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机关申请备案,跨州、市、县、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备案机关备案,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州、市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是非行政许可事项,备案机关对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进行管理。第八条项
4、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
5、可查询、可监督。第十一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有关手续。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第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但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第十三条企业投资建设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有关手续,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报告有关信息。第十四条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十五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申请报告应
7、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制定有关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明确编制内容、深度要求等。第十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件可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工程咨询单位接
8、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十九条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项目,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的,可以由省发展改革委与其联合报送。中央驻滇单位、企业集团投资建设应当由
9、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第二十条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并附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州市发展改革委、州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省发展改革
10、委核准权限的项目,州、市发展改革委所报项目申请报告应附州、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省属企业、中央驻滇企业可直接向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州、市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并附州、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州、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州、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县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或对
11、有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当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以及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
12、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除项目情况复杂的外,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地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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