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攻坚整治工作方案-全文及隐患排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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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攻坚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家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确保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已开展的地下矿山安全整治、露天矿山安全整治、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要求更严、标准更高、追责更重,全面压紧压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扎实推进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浙江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化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
2、案落到实处,为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二)主要目标。推动矿山企业常态化开展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重大风险重点管控措施有效率100%、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应急管理部门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执法检查实现每季度全覆盖,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查处率100%;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效能,除嘉兴外的其他各市全面完成矿山重大风险管控监管平台建设,到11月底大中型矿山完成接入率100%。(三)整治范围。所有存在人员生产作业活动的生产、建设、停产整改及停产探矿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所有尾矿库;市、县二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
3、,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排查整治。(四)整治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2月底。二、整治重点与整治标准(一)矿山企业自查自纠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针对前期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整治自查自纠工作走过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少、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亲自组织检查等问题,督促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推倒重来、全面补课。所有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要亲自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自查自改第一责任人,必须每月牵头开展一次系统性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并落实全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4、理情况。(二)地下矿山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地下矿山重大风险管控重点措施按照深化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浙应急基础(2023)17号)要求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参见附件Io(三)露天矿山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露天矿山重大风险管控重点措施按照浙江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应急基础(2023)29号)要求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参见附件2。(四)尾矿库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尾矿库重大风险管控重点措施按照岁末年初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方案(浙应急基础2022148号)要求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参见附件
5、3。(五)政府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一是源头管控重大风险隐患情况。新建和扩大采矿范围的改扩建矿山要严格执行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浙安监管矿(2017)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设立露天矿山选址安全生产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7)11号)等要求,合理矿山定点划界,确保矿山可以形成合理的开拓系统和采矿方法,保持矿山与矿山之间、矿山与生产生活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从源头上防范重大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产生。二是矿山整合关闭工作情况。已经设立的矿山因定点划界问题形成重大风险的,限期完成整合改造;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予以关闭或者停产整合。三是严格安全生产执法情况。各
6、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项安全整治方案的要求,开展全覆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四是矿山安全数字化建设推进情况。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基础部分建设指南(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3)119号),建立矿山重大风险管控监管平台,接入矿山安全风险信息。三、主要任务与时间要求(一)矿山企业。1.安全整治自查自纠全面补课。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全面对照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浙江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化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重新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填写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等相关表格,形成自查自改报告,经主要负
7、责人签字后报送县(市、区)应急管理局。(8月底前)2 .持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矿山企业必须明确全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8月底前)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分别对照附件L3要求,持续开展日常性和系统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评估隐患影响范围,落实影响范围内停产措施,抓紧落实整改,按照批准的整改计划,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系统性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3 .全面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聚焦露天矿山边坡坍塌和地下矿山顶板、水、火、粉尘、坠罐跑车及尾矿库溃坝、尾矿泄漏等重大灾害风险,全面开展风险辨识
8、,建立并全面运行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落细落实各项风险特别是重大风险管控措施。(9月底前)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对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对隐蔽致灾因素开展再普查,进一步完善普查报告和治理方案,并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收集核实后,报各市应急管理局。(10月底前)(二)应急管理部门。1 .组织开展一次矿山安全生产对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3年内新建矿山联合踏勘和矿山准入把关情况,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评分情况,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整治、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1月底前)2
9、.每季度开展一次矿山安全生产全覆盖执法检查。按照相关整治方案要求,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每季度开展一轮”全覆盖执法检查。其中,单班下井人数30人以上的地下矿山、三等以上运行尾矿库由省厅负责执法检查;在建矿山、其他运行尾矿库和停用的三等以上尾矿库、设计最终边坡高度1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由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执法检查;县级应急管理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每季度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覆盖一次)3 .查处一批重大违法案件。对不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被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10、实行“一案双罚,对涉嫌犯罪的做好行刑衔接案件查办。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要紧盯不放、建立台账,抓好闭环整改,落实停产整改措施。(常态化工作)4 .开展对重点县和重点企业督导。省厅对常山、青田、遂昌等3个重点县及单班下井30人以上的地下矿山企业进行重点督导,相关市应急管理局要对矿山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或乡镇进行重点督导。通过督导、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各地做好矿山安全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1月底前)5 .建立矿山重大风险管控监管平台。按照要求全面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大中型生产矿山企业全部完成基础部分建设,除嘉兴外的其它各市完成矿山重大风险管控监管平台(或
11、子平台)建设,并与省厅平台实现良好对接。(12月底前)四、工作要求与推进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攻坚整治工作专班,由安全基础处处长担任专班负责人,由安全基础处、科技与信息化处、省应急管理数字与技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全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攻坚整治的工作部署、督导推动、信息汇总、成效评分、排名晾晒等工作。各市应急管理局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与省厅工作专班做好对接。(二)做好信息报送。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春矿山分级分类监管、露天矿山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地下矿山整治评分等攻坚整治信息,要及时录入“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相关栏目。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
12、的查处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厅。(三)动态评分晾晒。综合各地上报攻坚整治情况和省厅组织的相关检查、指导、核验、考核等情况,每月对各市攻坚整治成效进行评分。从9月份开始,每月10号前,将上个月的评分结果在工业企业安全在线上进行晾晒,评分办法见附件4。各市要参照省厅做法,对有矿山的县(市、区)进行评分和排名晾晒。(四)强化结果运用。2023年底,省厅将组织对各市攻坚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开展年终评分和排名。对攻坚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佳、排名靠后的地区进行通报。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2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3 .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4 .
13、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攻坚整治工作成效评分表收文件的4个附件.doc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果判定人1安全出口(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解读: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型式有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碉(平巷)或其组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1.1.1条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均能独自到达地面,且相互之间不能串联衔接;“安全出口与设计不一致”是指矿山实际的安全出口数量少于已批准
14、的安全设施设计。)序号排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果判定人(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条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Om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距离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的联络巷(如石门巷道)太长,如图所示,生产中一旦出现大面积矿岩垮塌导致中间全部线路阻断时,则会导致端部人员无法逃离。但应注意,此处并非要求沿走向长度每超过Io
15、oo米就应设有一个2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而是要求在端部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即可(有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设置)。此处的安全出口可以是直达地面的,也可以是通过其他中段连通此翼直达地面的。)序号排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果判定人1安全出口(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3条规定: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应装备2套相互独立的提升系统,或装备1套提升系统并设置梯子间。当矿井的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至少有一条竖井中应装备梯子
16、间。”主要安全出口”是指矿山井下人员日常工作时使用的安全出口。矿山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全部为竖井时,如果所有井筒内均未设置梯子间,一旦发生电力中断或机械故障难以短时恢复提升时,则会导致井下人员无法自行疏散、撤离,因此应保证至少有一个井筒内设置梯子间。但并非要求所有竖井均应设置梯子间。两套独立的提升系统或1套提升系统设置梯子间,可提高安全出口的可靠性,避3免将人员困在井下或罐笼中。)序号排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果判定人(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
17、安全规程第6.1.1.1条规定: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第6.3.1.4条规定:每个采区或者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主要生产中段(水平)”是指进行运输、出矿、凿岩、充填和回风管理等作业的水平。“采区”是指阶段或开采水平内划分的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开采块段。“盘区”是指按回采工艺要求由若干矿块组成的独立回采区段。矿块是指在阶段中每隔一定距离,对矿体划分的最小独立回采单元,矿块内可完成掘进、爆破、装矿、运输、卸矿等回采工序。)1安全出口(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
18、全出口不畅通。(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条规定: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地下矿山井下环境湿度大,还经常受到回采爆破振动、地压影响。因此,安全出口内的设施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当梯子、踏步破坏程度达到无法行人时,则视为安全出口不畅通。)序号排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果判定人2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解读: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国家安
19、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严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3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解读:“矿权主体”是指矿山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同矿权主体的两座或多座矿山属于不同的生产管理单位,相互贯通后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入井人员难以有序管理、作业区相互干扰等风险,一旦发生火灾、突水事故,可能蔓延至相邻矿山。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没有经过
20、整体设计,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贯通,可能导致两个生产系统的通风系统紊乱,引发炮烟中毒和火灾事故。)序号排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果判定人4矿山现状图纸(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I64232020)第4.1.10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规定,地下矿山应保存相关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
21、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第(十四)条规定:基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严禁以采代建;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其中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生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图纸目录,绘制与现场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且至少每3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过相
22、关图纸可以全面掌握其工程布置、设备及人员的分布情况,一是方便指导矿山日常生产工作,二是有利于在事故发生后开展救援工作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因此,上述图纸如未完整保存,或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没有更新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且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纸质版图纸,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序号排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果判定人(2)相关图纸标记的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解读:“岩体移动范围是指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圈定的岩体移动范围。井上、井下对照图中可显示地表移动范围、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沟谷河流等
23、相关信息。如果图纸中显示的地表各类设施与实际位置不符或图中缺失相关信息,则无法准确判断矿山生产对地表设施的影响程度,可能导致地表建构筑物出现破坏,也可能导致地表的水体涌入井下引发淹井事故。)4矿山现状图纸(3)相关图纸标记的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解读:“开拓工程”是指从地表掘进的一系列通达矿体的井巷工程,以形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压风、供电等完整系统。“采准工程”是指在完成开拓工程的基础上,掘进的一系列井巷,可将阶段划分为矿块,并获得采准矿量。开拓工程、采准工程和采区的布置图是井下开展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发生事故后开展精准救援工作的基础,也是判断矿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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