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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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
2、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股东所有。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应作为农村干部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农村量化考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镇农林水务局负责指导全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镇农林水务局代表镇人民政府
3、具体指导监督全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换届选举等工作。镇党建工作办指导村党组织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加强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作风整顿,对不称职农村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指导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制定村级农村干部退休(离职)待遇标准,核定离职、退休干部薪酬;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1+9”村级组织运行工作制度。镇审计办负责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定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工作,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第七条集体经济组
4、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八条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九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本组织总体的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农民公寓建设与配售等方案,超出股东代表会议权限的投资、借款、担保、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等事项;(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股东大会可以
5、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或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经联社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事项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经济社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商议、股东大会决议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及实施结果公开。第十条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
6、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表决通过接待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误工误餐补贴、加班补贴等开支制度、非“两委”干部的理事会成员及其他人员薪酬方案等管理制度;(三)表决通过10亩以下(含10亩,下同)土地所有权变更,建设用地和10亩
7、以上(不含10亩,下同)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四)表决通过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资产二分之一以下的投资或集体资产产权变更事项;(五)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经联社IooO万元、经济社500万元以下借入款项、担保事项,经联社50万元、经济社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借出款项、坏账核销,应收款项减免;(六)表决通过原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经联社合同标的总额50万元、经济社合同标的总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签订及其条款变更;(七)表决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工程招投标、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日常开支等事项;(八)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九)法
8、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项中的日常开支是指纳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会计科目核算的日常经营性开支以及公益福利费用、干部报酬等日常非经营性开支。第十二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村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二)起草、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等;(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
9、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五)起草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日常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应重新授权。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股
10、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可由村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村党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所作决定。第十三条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为3-5人,在村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
11、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四)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五)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六)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第十四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
12、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股东大会的表决,可采取集中投票或分组投票、亲自投票或书面委托投票、现场投票、限时投票等方式进行。召开村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股东、股东代表和户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可按上级有关规定领取补助,或按当地情况领取误工补贴。农村干部参加民主决策相关会议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第十五条集体
13、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村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发生缺额减员影响民主决策开展时,应依据组织章程和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补选。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收到罢免议案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理事长不按时组织召集会议的,由当地党组织书记召集。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
14、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经济社的资产和财务,一般应以“组财村管”方式管理,由经联社对其重要合同签订、重大开支审批、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实施监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核和备案。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刻制公章,并可按规定制作使用电子公章。公章由镇人民政府委派的会计主管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保管公章。严格公章的使用程序,公章保管人凭审批人签字办理盖章,并做好公章使用登记。须经重大事项审查的事项,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盖章。第三章财会人员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
15、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主管、出纳由镇农林水务局代表镇人民政府委派,其人员管理、选聘、人事关系和薪酬待遇等按市、镇相关规定实施。会计主管实施岗位专职化,不得兼任经济社会计及职能以外的岗位。经联社应配备助理会计员,负责处理日常会计账务和资产交易事项。人员由经联社推荐,经镇农林水务局考核通过后由经联社择优录取,其人员管理、考核、人事关系和薪酬待遇由经联社负责。经济业务量大的集体经济组织可配备专职交易员和经济社会计、出纳员。其人员管理、选聘、考核、人事关系由经联社负责并接受经联社监督指导,薪酬待遇按实际情况由经联社或经济社自主统筹支付。经联社、经济社的财会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
16、办公,由镇人民政府委派的会计主管担任财务室负责人,对其他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评价。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镇农林水务局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委派会计主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委派会计主管每35年进行轮岗。第二H一条镇农林水务局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
17、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由镇农林水务局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报镇农林水务局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四章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第二十三条经联社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内容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
18、,还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一管理费用一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可分配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并根据章程规定,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经济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
19、经济组织,经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可适当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第二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分红应以货币资金或物资形式发放。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或其他名目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当期收益增长且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的,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当年可分配收益降幅超过10%的,应减少股
20、东分红。股东分红基数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可适度调整分红基数。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东发放的预分红总额,不应超过上年度分红总额的70%O第三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土地使用补偿款,应以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协议为依据。增加发放土地使用补偿款,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审查。第三十一条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农(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农村量化考评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市、镇相关农村“两委”及理事会成员薪酬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村“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股东代表及党员等不得使用
21、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不得对村民代表、股东代表及党员发放节日补贴、津贴等福利。第三十三条镇农林水务局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镇农林水务局,经汇总后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第五章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第三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理事会长作为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理事长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由理事长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理事长经手的开支应由副理事长审批,不得自用自批。(一)经联社开支
22、审批规定1 .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下同)的,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做好表决签名后,由理事长签字执行;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下同)的,经村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做好表决签名后,由理事长签字执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会同村党组织书记审批执行;1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2 .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下同)的,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做好表决签名后,由理事长签字执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的,经村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做好表决签名后,由理事长签字执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会同村党组织书
23、记审批执行;1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一)经济社开支审批规定开支项目总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下同)的,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做好表决签名后,由经济社理事长签字,报村党组织书记审批执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下同)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做好表决签名后,由经济社理事长签字,报村党组织书记审批执行;1万元以下的,由经济社理事长审批执行。第三十五条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上年收益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应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第三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依权限报镇人民政府或镇农林水务局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24、具体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股权配置、年度预算、收益分配决算等方案;(三)股东分红、土地款分配、村“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四)下属单位的设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的设立;(五)原值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和资产的发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项;(六)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新增借款,担保贷款,资产评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坏账核销、借出款项、应收款减免、项目投资、日常开支、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七)合同标的总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合同签订及其条款变更或企业因经营规模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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