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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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照表征求意见稿文本上位法依据其他参考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践行低碳生活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2、,制定本条例。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石家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管理、服务、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石家庄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及法律、
3、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示范引领、协同推进、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垃圾分类工作机制,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四级联运机制。村民委员会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督促、动员村民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贝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
4、、居民公约等方式,督促、动员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秦皇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秦皇岛办法)第三条张家口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服务体系,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省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5、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相关重大事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秦皇岛办法第四条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第五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公共机构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省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
6、管理、服务、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主要参照了唐山办法、石家庄条例。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放最后“监督管理部分描述“强调公共机构带头作用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全程分类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参照石家庄条例第
7、十条(与省条例一致),秦皇岛办法无此描述。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收集、处理、监督等活动。第十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参照秦皇岛办法第七条,张家口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第九条有相关描述,此处予以体现。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区情况,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
8、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区人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删除省条例第三款,石家庄条例、唐山办法、咸阳条例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可回收物中转站,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效率。省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划拨相关条款,考虑到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此处不建议沿用省条例
9、相关内容参考石家庄条例,描述设施布局应考虑的重点因素第十条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新改造。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第二款、第三款参考石家庄条例第十一条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第十八条(第三
10、款)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第十二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撤)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撤)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十三条市发改、工信、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生活垃圾减量政策和措施。第二十条县级
11、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参照石家庄条例。删除了石家庄条例中的第十八条(收费制度条款),移到了保障与服务;第十九条(各部门减量政策和措施)比较空,秦版本也无,故而没有保留;第二十条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上海条例有简单描述,北京条例无,不建议保留。第十四条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第二十一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
12、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简化包装结构,省条例精简参照秦皇岛办法第十三条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重复利用、可降解的环保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提高包装绿色化、减量化水平,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电子商务企业应当使用包装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用品要求的包装材料,减少快递企业的二次包装。第十五条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餐饮服务经
13、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餐饮、娱乐、洗浴、洗车等经营者,应当以能够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产品,采取环境保护提示和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省条例精简参照石家庄条例二十
14、二条。第一款主体,参照北京条例表述“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者”第四款,增加“有序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21版张家口工作方案相关描述)有序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参照石家庄条例二十三条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
15、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等内容。县(区)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简易便民、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设置,其颜色、分类标志和相关提示标识应当统一规范、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便于投放。参照咸阳条例第三十四条。石家庄条例第二十八条
16、描述不够清晰。直接按照国标,省级相关规定即可。清晰醒目、易于辨识。第十八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具体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为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17、(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等,制定并公参照省条例,进行简化、定性描述,具体分类方法可发布分类导则与目录予以细化布分地域、场所、单位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配套的
18、投放规范,并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生活垃圾需要进行特殊分类、消毒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民委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
19、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参照石家庄条例二十六。删除了石家庄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分类投放相关规定),省、秦条例均无。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三)车站、机场、码头、轨道交通、商场、超市、市场、旅游景区、体育场、公园、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四)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
20、保洁单位负责;(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社区)确定并在责任区域公示。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四)车站、机场、码头、港口、商场、超市、市场、旅游景区、体育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七)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
21、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予以公告。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二)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洁;(三)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混合投放的行为,制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的行为;(四)将分
22、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
23、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行为,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参照石家庄条例二十七条。突出对混合投放行为制止,明确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第三十一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不得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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