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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手册浙江师范大学教务处、学生处二。二三年九月校训:砺学砺行维实维新我已认真阅读本手册,悉知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学院:业:年级:学号:本人签名:签名日期:2023年月日特别告知:若在校期间学校对本手册所涉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本页经学生签名后于11月底交学院学工办统一存留。目录一、浙江师范大学概况1二、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3三、浙江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6四、浙江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17五、浙江师范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推荐办法(修订)26六、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创新创业成果奖励办法33七、浙江师范大
2、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51八、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52九、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64十、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69十一、浙江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研奖学金评定办法74十二、浙江师范大学“十佳学子”评定办法76十三、浙江师范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奖学金评定办法.79十四、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82十五、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85十六、浙江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91十七、浙江师范大学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95十八、浙江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99十九、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助学金评定办法102二十、浙江师范
3、大学学生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105二十一、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09二十二、浙江师范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114二十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116二十四、浙江师范大学“迎新启梦”助学金资助办法119二十五、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对象科研训练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121二十六、浙江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125二十七、浙江师范大学校园文明公约128二十八、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129二十九、浙江师范大学达标寝室、文明寝室和特色寝室评定办法.138三十、浙江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教育,推进校园文明责任区建设的实施意见144三十一、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
4、定147三十二、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164三十三、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项目管理办法.170三十四、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条例172三十五、浙江师范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评比暂行条例176三十六、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181三十七、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190三十八、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196三十九、浙江师范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200浙江师范大学概况浙江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的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前身是杭州师范专科学校,1956年4月16日经教育部批准设立,1958年升格为杭州
5、师范学院。1962年,杭州师范学院与浙江教育学院、浙江体育学院合并,更名为浙江师范学院。1965年,浙江师范学院从杭州搬迁至金华,1985年更名为浙江师范大学。2000年、2001年、2004年浙江财政学校、浙江幼儿师范学校和金华铁路司机学校相继并入。2015年,学校入选浙江省首批重点建设高校,2020年获评第二届“全国文明校园”。学校拥有金华校区(校本部)、杭州萧山校区、杭州西湖校区、兰溪校区等4个校区,24个学院(含独立学院),拥有金华市中医医院等附属医院。浙江师范大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升质量、提升特色、提升效益”为主线,秉承“砺学砺行、维实维新”校训精
6、神,弘扬“务实、求实、扎实”育人传统,实施“特色化、国际化、区域化、协同化”发展战略,主动服务浙江教师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战略举措,努力建设特色浙师、和谐浙师、美丽浙师、活力浙师、幸福浙师,朝着”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大学”的目标奋勇前进。人才培养质量逐步提升,自建校以来向社会输送了30余万各级各类优秀人才,其中有21万奋战在教育系统,近一半浙江省在职特级教师和省一级重点中学校长毕业于我校。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毕业生对母校总体满意度稳居浙江省本科院校前列,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现有全日制本(专)科生近29000人(含独立学院),研究生9500余人(其中非全日制研究
7、生1399人),留学生3000余人,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L4万余人。学科门类齐全,有70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34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3个,1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30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6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7个博士后流动站,2个国家111计划”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数学、化学、工程学、材料学、环境/生态学、计算机科学、动植物学7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20个学科列入浙江省一流学科。拥有国家级课程28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师资结构合理,拥有中国科学院院士1名、欧洲科学院院士5名、共享中国科学院院士5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4
8、人,青年长江学者2人,海外高层次人才11人,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6人,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6人,国家突出贡献专家2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3人。科研与社会服务能力稳步提升,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教育部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人文社科)34项、全国教科规划优秀成果奖8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2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43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6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1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3项。拥有省级以上科研创新平台43个,包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协同创
9、新中心各1个、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9个、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4个、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4个、省哲社重点研究基地3个、省哲社培育实验室1个、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2个、省新型高校智库1个。共建附属学校47所。学校立足浙中,深化与金华战略合作,积极助推改革强省、创新强省、开放强省和人才强省建设。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推进,学校与5大洲、6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280余所高等院校或教育机构建立了合作和交流关系,与70余所国(境)外大学开展了100余个校际学生交流学习项目,入选“浙江省十佳对外合作单位”、“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首批建设单位和首批省级国际人文交流基地。学校是教育部“教育援外基地”、商务部
10、“中国基础教育援外研修基地”,外交部、教育部“中国一东盟教育培训中心”。在海外建有5所孔子学院、1个独立孔子课堂和1个中文教育中心,获批成立教育部中国南非人文交流研究中心、国际中文教育实践与研究非洲基地、浙江省孔子学院师资选拔培训中心。是全国唯一6次获评全球孔子学院先进中方合作机构的地方高校。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师范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1、,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报到之日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
12、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三条应征入伍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应在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对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13、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出具的需要在家休养的诊断证明。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期满前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报本科教学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注册。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2周者,不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
14、册。凡因休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现所在年级收费标准缴费。第二章学制、学分及课程设置第五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4年制本科专业在校修读年限36年;5年制本科专业在校修读年限47年。专升本专业的标准学制为2年,在校修读年限23年。第六条本科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为160学分(其中港澳台学生为120学分,专升本学生为80学分),各专业毕业学分由当年培养方案确定。第七条本科各专业课程设置包括通识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课程、个性化课程;师范类专业设有教师教育课程。具体设置以当年培养方案为准。第三章课程修读第八条选课程序和手续(一)各学院各专业的全
15、部课程向全校学生开放。学生不得修读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类课程。(二)学生入学后在导师指导下,参照学校印发的培养方案拟定个人学习计划。(三)学生每学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选课手册,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课,逾期未选课作自动放弃处理。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28学分(含重修),特殊专业经本科教学部审批,可适当放宽上限。(四)学生所选课程均可试听2周,需要退选的学生须在开课后2周内,通过选课系统办理退选手续,正常退选的课程不计学分和成绩。未办理退选手续的课程,则仍视为选中,需参加正常的听课和考试,记录学分和成绩。(五)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听课和考试,如有特殊情况,应向任课老师请假。
1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并计算学分绩点: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教师随机点名3次及以上未到。(六)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全部为考试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所有选定的课程成绩均按规定计算学分绩点,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重复选修的课程记录最高分。(七)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按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修类课程必须重修,选修类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学生可根据选课手册和学习计划自行确定重修时间。(八)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修完规定学分(除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外)后参加实习。第九条课程开设与施教:(一)为保证教
17、学质量,供学生修读的各类课程均应符合学校教学工作规程要求。(二)专业课选课人数不满10人、通识课选课人数不满3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课(小班教学课程除外)。遇有特殊情况需作变动时,须经木科教学部审批。(三)学校定期组织教学评估,以提高课程质量和教学水平。第十条大学体育课为本科生的必修课程。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凭校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由体育学院审批,作为保健生参加体育课修读,评定体育成绩。申请手续原则上须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完毕。第十一条学生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转学前已修课程、再次入学学生
18、的中止学业前已修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校园经历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和学分转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其原先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有关学院审核、本科教学部批准,可承认成绩并认定相应学分。第十四条第二专业课程证书修读(一)自大学二年级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实际能力修读第二专业课程证书。(二)学生应在选课前向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办公
19、室提出,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本科教学部备案。第二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同时选课,学分单列。(三)第二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时,可申请免修该课程。学生修读的第二专业课程学分不能记入主修专业学分。(四)学生修满第二专业课程证书修读要求规定的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颁发第二专业课程证书。(五)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课程学分,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学分学费。第四章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须参加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总评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严
20、格按照学校考试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学生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和二级制(合格P、不合格F)。第十八条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一)学分绩点的计算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总数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二)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百分制成绩(绩点)五级制成绩(绩点)二级制成绩(绩点)100(5.0)A(4.5)P(3.0)9599(4.5)9094(4.0)8589(3.5)B(3.5)8084(3.0)75
21、79(2.5)C(2.5)7074(2.0)6569(1.5)D(1.5)6064(1.0)059(0)F(0)F(0)第十九条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总评成绩以无效计,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错误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纪律与考勤第二十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并实行考勤。第二十二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
22、态,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第二十三条学生外出参加实践、军训等活动,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者,按旷课论。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应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一)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有充分、正当理由。(二)有课程需请假者,1天以内,经任课教师同意,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审核批准,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1天以上,另须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如无课程需请假者,1天以内,经班主任同意,年
23、级辅导员审核批准,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1天以上,另须学院领导批准同意。(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在1个工作日内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销假;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第二十五条凡未经任课教师同意请假、超过假期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未参加教学活动者均作旷课论。旷课学时计算方法如下:(一)旷课1节为1学时,未经请假缺勤1天,不足5学时按5学时计;超过5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二)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3次,作旷课1学时计。(三)学生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按旷课2学时计。第二十六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按
24、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在教学过程中,任课老师应按正式选课学生名单,选择全程考勤或者随机点名方式进行考勤,并及时将考勤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全程考勤缺课时数占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或随机点名3次无故不到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总评成绩记零分。第二十八条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每月初,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上个月学生的缺旷课情况,并留存有关原始资料备查。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九条按类招生录取的本科生根据学校专业分流有关规定确定专业。第三十条学生在校期间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申请时间为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转专业按照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四)休学
25、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五)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六)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承担,学校不担负休学期间学生的事故责任。(七)学生休学期间,若有违法违纪行为者,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在学期开学2周内到本科教学部办理复学手续。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第八章学业警示与退学第三十七
26、条学生在每学期选课前应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学院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学院对每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该学期修读学分总数二分之一的学生(延期毕业学生除外)予以退学警示。第三十八条退学警示每学期进行1次,由学生所在学院在补考结束后2周内统计出给予退学警示的学生名单,签发“退学警示通知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报本科教学部备案。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读期间连续2次或累计3次受到退学警示的;(二)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的;(四)
27、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的;(五)因病必须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七)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八)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十)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条学生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送本科教学部审核,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送本科教学部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在收
28、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四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和因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照看。(三)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学分予以从实记录。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原修相关课程成绩与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四)对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29、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四十二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四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相关规定申诉。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延期毕业第四十四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内,按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分类学分,成绩合格,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发给学位证书。第四十五条学生可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毕业前1学期的期末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由学院对其学分结构和成绩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本科教学部批准。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因
30、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或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没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无法按期毕业者,可在毕业生离校1个月前提交延期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本科教学部批准,否则作结业或肄业处理。在校生所在年级变更须报经本科教学部批准。除休学、转专业、转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等原因外,学生在校期间中途不变更所在年级。第四十六条在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内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缺8学分及以下且离校者,或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没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1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31、实施。第四十七条在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内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缺8学分以上且离校者,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八条无学籍学生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由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主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文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不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如已发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第五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
32、族、身份证号等关键学籍信息须有合理充分理由,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报请浙江省教育厅审核。第五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和学位报盘工作。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若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二条学生获得的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原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师教字(2017)40号)废
33、止。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本科教学部负责解释。本部分摘自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师教字(2020)24号)浙江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木工作细则。第二条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浙江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的;(二)较好地掌握本
34、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四条来华留学本科生初步掌握汉语,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经浙江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结业后1年内修满并获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而换发毕业证书,且符合第三条各项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第六条对违背学术规范,有严重失信(如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或代写、买卖学术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全日制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本工作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7级学生开始实施。第八条本工作细则由本科教学部负责解释
35、。本部分摘自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浙师教字(2017)38号)浙江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考试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严肃认真地抓好考试管理工作,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组织领导第一条本科教学部在学校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有关规定,并在学院配合下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第二条学院应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教学院长、系(专业)主任、学科(教研室)主任与教务办公室有关人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指
36、定各课程主考教师;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组织评卷、成绩登记、结果分析和总结等。第三条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从主讲教师中挑选,由学院考试领导小组选定。第二章试卷命题与印制第四条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命题必须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又要突出对学生“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提升综合素质”的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尽量避免对知识点的死记硬背。第五条正确掌握试题覆盖面与题量。试卷内容应体现教学大纲的要求。试卷
37、题量应适中(试卷题量可多于应考题量,安排一些可选性试题),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保证试卷的高信度与效度。第六条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的学习情况。试题的难易层次一般为:“三基”部分占5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30%左右,要求较高并有相当难度的占20%左右。第七条命题时要反复研究教学大纲,遵循教学大纲,把握好教学基本要求,防止试题偏易或偏难。要使试卷的及格分数水平能表明已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A、B卷的命题难度、广度和题量应相当。第八条每份试卷均应卷面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排版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第九条闭卷考试试卷须事先打印好再
38、交印,试卷格式参照命题纸。试卷要与答题纸分开,每份试卷均需附上命题审定表。开卷考试试卷是否印刷,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第十条主考教师到学院教务办公室领取命题审定表,按命题要求编制A、B两份试卷。试卷须经系(专业)主任审核、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使用。系(专业)主任有权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对试题进行调整、修改或增减。经审批并确定期末使用试卷后,主考教师于考前十天把试卷送到文印室;考前一天到文印室领取试卷(休息天除外);考前半小时拆封试卷。另一份留存学院教务办公室作为补(缓)考试卷。第十一条公共课相同课程的试卷和专业课同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试卷要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特殊专业的术科考试一般应有
39、两位以上专业教师集体完成。第十二条有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使用试卷库或试题库。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后,学院须及时将本院考试安排表、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成绩单、参考答案与试卷情况分析表汇总,按一定顺序装订成册后存档,并实行专人负责、定点存放,以利于对试卷进行检查、评估与使用。第十四条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章考试形式与时间第十五条原则上除实验实践类课程以及实践环节之外,每门课程都必须有期末卷面考试。第十六条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原则上为6090分钟。未经分管教
40、学院长批准,不得更改考试时间。第四章考场管理第十七条考场由学院按指定教室自行安排。公共课考试时间由本科教学部统一安排,于考试前两周通知学院并公布。学院应将考试日程安排(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考生人数、监考人员等内容)及时录入教务系统。除不可抗拒原因外,考试时间必须安排在选课手册公布的时间进行,不得随意改动。第十八条考场要统一编号,做到隔位安排,阶梯教室要前后左右隔位。第十九条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面负责,到有关试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第二十条每个考场至少应指派两名监考人员。考生数为80人以上的考场要增派监考教师。通识课程监考人员由开课单位和相关学院
41、协商选派。其他课程监考人员由各开课单位选派。第五章考场规则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进入考场,迟到半小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并作旷考处理。因特殊原因迟到半小时以内的学生,应向主考或监考教师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不延长。开考后半小时内学生不得退出考场。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按指定座位就坐,并把证件放在桌子上,以备核查。如证件丢失,以带有本人照片的学院证明为准。第二十三条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只准带必需的考试用品。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教师和考生应注意保持考场及周边的安静和清洁。第二十五条学生
42、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不得以任何借要求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提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其他问题和要求。对于试卷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可举手询问。第二十六条学生答题前,应在答题纸上写明学院、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答案均须做在答题纸上,并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铅笔书写(除指定要用铅笔答题外)。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楚,并注意保持卷面清洁。第二十七条考生不准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能离场。第二十八条考试期间,考生应将写好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考生需将试题纸、答题纸连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检查确认后才能离场。第二十九条学生
43、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如发现有违纪行为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查处。第三十条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第六章监考守则第三十一条监考人员必须在规定考试时间15分钟前到达考场,并佩戴证件,关闭手机,自始至终一前一后在考场内认真执行监考任务,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阅读书报、闲聊或做其他事情。第三十二条监考人员必须在考生进场前和考生进场后(开考前)进行两次清场。考生书包、书籍资料、无线通讯工具等随身物品需集中存放。要求考生按规定座位就坐,并可视实际情况调整座位。第三十三条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可予答复,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第
44、三十四条监考人员若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要立即令其停止考试、退出考场,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同时,将情况报告有关学院教务办。如发现学生违规不及时制止、不报告,以失职论处,给予监考人员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第三十五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15分钟要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第三十六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将试题纸、答题纸、草稿纸核对无误后,把答题纸装订成册,一起交给主考教师。第三十七条监考人员处理问题有困难时,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第七章阅卷评分第三十八条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
45、观、公正、准确。第三十九条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表现、课堂测试、课程作业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评成绩的50%,且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总评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计。任课教师应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成绩评定比例和考试形式。平时成绩应在相应考评结束后及时公布,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反馈和指导。第四十条考试结束后,试卷一律密封装订。阅卷教师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工作,并在成绩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学院应及时审核并确认成绩管理系统中的学生成绩。阅卷教师须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报送学生成绩登记表、考试试卷、参考答案、试卷情况分析表、学生答卷、平时成绩材料、成
46、绩评定方案等考试相关材料。原则上考试相关材料由学院教务办公室保管至学生毕业后四年方可销毁。第四十一条学生成绩一经主考教师确定签名输入成绩管理系统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主考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查同意报本科教学部后方可改动,并将书面报告附于成绩登记表后,以备查对。体育特招生、应征入伍者、竞赛获奖者的成绩记载按有关文件办理。第四十二条学院及时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做好补考、重修或改修准备。第四十三条学生个人一般不得查卷。如学生对试卷评分有疑问,可在考试结束后二个月内(不含假期)向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由
47、学院教务办公室查卷,系(专业)主任负责复核。超过二个月不予查卷。第四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各专业试卷的抽样分析和检查评估,研究试卷的信度、效度、难易度和区分度,并及时通报。第八章缓考、补考与重修第四十五条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应考者,须于考前三天(突发性事件除外)凭医院或其他相应证明,向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缓考审批表,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缓考。因突发事件缺考的,应于事后及时办理缓考手续。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发给缓考学生缓考通知单并通知该课程的主考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作旷考处理,期末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且不得补考0第四十六条期末课程总评不及格者,除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缓考同时进行,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后总评成绩及格者,该课程总评成绩以60分计,并注明“补考”。补(缓)考课程总评不及格者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其中必修类课程必须重修。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给予补考:(一)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二)缓考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三)未按规定时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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