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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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瓦房店市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优化产业结构,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生态体系,让投资者共享发展红利,结合我市产业基础、资源特色、比较优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新设立的,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的企业。存量企业增资扩建适用本办法。房地产类,矿产资源类,风、光、电、核等资源类生产型项目暂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产业用地政策第三条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规定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
2、地需求,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第四条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各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第五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第六条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第七条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
3、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符合总体规划)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第八条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第三章投资支持政策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240万/亩、税收强度20万/亩的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固投额度(亿元)0.2额度0.50.
4、5额度11额度55额度奖励比例3%4%5%一事一议第十条经营贡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含),且依法形成有效投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给予经营贡献奖。(一)新设立企业,前三年按其营业收入的L2%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营业收入的增量部分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年度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的70%为上限。(二)存量企业,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的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增量部分的设、2%、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年度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的20%为上限。第十一条外资企业项目投资政策。对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如果十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经认定实缴注册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
5、1000万美元以下,按实缴注册资金(按实缴注册资金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的5%给予政策支持;实缴注册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按照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第四章盘活闲置资产支持政策第十二条鼓励盘活闲置楼宇(厂房)。租赁企业,按其营业收入K给予奖励;购置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以上奖励连续给予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年度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的70%为上限。第五章总部、平台、注册类企业支持政策第十三条重点鼓励引进境外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和国内外平台类公司。(一)引导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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