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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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及其所属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
2、罚决定的权限。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对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进行审核,督查机构负责对具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与
3、检查。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七条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裁量标准中的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轻微档次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档次进行裁量。第十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
4、律规范,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依据裁量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消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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