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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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保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保政发(2020)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和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程序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
3、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应当严密,语言应当规范、简洁、准确。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第八条县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第九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送审时间等。第
4、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包括:(一)县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县政府工作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通告”,但不得称“条例”。第十二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起草;(二)调研评估;(三)征求意见;(四)合法性审核;(五)集体审议决定;(六)登记编号;(七)公布。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
5、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其中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主要实施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由与该文件有关的工作部门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单位。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法律顾问、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起草。第十四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起草单位可以指派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人员参与调研工作。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应当邀请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参与。第十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
6、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第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七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听证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设立的制度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还应当
7、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在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和建议予以研究处理,对其中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制定机关协调或者决定。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核:(一)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主管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再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办公机构审核后,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批转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三
8、)各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报送的合法性审核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办公机构(部门办公室)批转的合法性审核签;(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本;(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五)文件起草主要依据对照表;(六)起草单位法制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加盖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字);(七)需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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